【权威发布】关于2月2日舞钢市疫情防控限行的补充规定
舞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公 告
(第 6 号)
经舞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对 2020 年 2 月 1 日发布的第 5 号公告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告中“对于运送保障城市运转和市民生活物资的机动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行。”此类车辆可以先通行再报备,通过“舞钢交警”微信公众号留言报备,报备时注明:车牌号、事由、时间、行驶路线。经过我市外围卡点予以放行的,即视为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
二、公告中“市民因就医等特别紧急情况需用车上路行驶的,需服从执勤交警指挥,驾驶人事后必须及时向市公安交警部门书面报备”。可以通过“舞钢交警”微信公众号留言报备,报备时注明:车牌号、事由、时间、行驶路线。
三、公告中“以及救援、清障等专项作业车辆和疫情防控工作用车外,其他的机动车(含电动车、摩托车)禁止上路行驶。”修改为“以及救援、清障等专项作业车辆和疫情防控工作用车外,其他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舞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