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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广告宣传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2-09-09 来源: 浏览次数:

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企业)

2022年中秋、国庆双节即将来临。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广告宣传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确保各类商业广告宣传活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序良俗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此特向全市广告活动参与者提示,严禁借双节等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活动。一、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国共青团团旗、团徽、团歌,中国少先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二、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给领导干部送礼等广告宣传用语。四、严禁在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五、严禁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不良内容,及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无底线炒作的商业广告宣传活动。六、严禁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七、严禁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或者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八、严禁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也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九、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商品、服务的,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做推荐、证明;也不得以专业人士、受益者、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为农兽药饲料、教育培训、投资理财、种子种苗和种养殖广告作推荐、证明。十、鼓励广告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讲好中国故事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深入推进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发挥正向引领作用。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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