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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发布日期:2021-07-16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等规定,参照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舞钢市天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售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舞发改〔2021〕3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审核小组研究,拟定我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舞钢市天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概况及现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舞钢市天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舞钢市产业集聚区建设路与创业路交叉口路北。是原舞钢市自来水公司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成功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现有职工210人,设有四个收费营业所、维修科、水表检验科等十多个科室。拥有供水泵房五座(苗庄加压站、垭口坡路加压站、集聚区加压站、行政新区一、二级加压站),担负着舞钢市生产、生活、办公等用水重任;拥有DN75以上主管道130多公里,日供水能力4万吨,用水人口12多万人。

舞钢市现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是按照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98号文件执行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18元/立方米。

二、调整价格的项目

舞钢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三、调整内容及幅度

舞钢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分为三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舞钢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三级阶梯、价差1:1.5:3和以年度水量为计量周期原则进行调整。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180立方米(含)以下部分,基本水价由现行的2.18元/立方米调整为2.9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180立方米(不含)以上270立方米(含)以下部分,基本水价由现行的3.27元/立方米调整为4.4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270立方米(不含)以上部分,基本水价由现行的6.54元/立方米调整为8.94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舞钢市城镇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3.5元/立方米调整为4.3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舞钢市城镇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的6.0元/立方米调整为6.8元/立方米。

四、制定价格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四)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

(五)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

五、调整价格的影响分析

本次水价调整方案充分考虑了居民承受能力,对绝大多数居民家庭生活水平影响甚微。根据舞钢市天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报表显示,我市每月15立方米以下户数占比约为99.8%;每月15—22.5立方米户数占比为0.2%;每月22.5立方米以上户数占比几乎为零(2020年数据)。以四口之家为例,按每户每月用水量15立方米计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高0.8元/立方米,平均每户每月增加水费支出12元(人均3元/月)。舞钢市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243.8元,居民全年水费增支占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

六、相关配套措施

1.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为缓解供水价格调整对困难居民家庭带来的影响,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对低保户基本用水按照调整前的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具体办法由舞钢市天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2.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养老机构等)实行居民合表用户价格。

3.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供水企业要制定多种便民措施和方式,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告知服务,定期发布居民用水情况,指导提醒用户合理用水,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和快速抢修与应急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实际问题。

4.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进一步完善节水制度,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加大节水力度,倡导节水型的生活和消费习惯,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水的良好氛围。

5.水价调整后,售水价格因种种原因仍不能达到供水企业盈利水平的合理价格时,政府应参考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给予供水企业支持和帮助。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