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舞钢市城镇供水价格的公示
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舞钢市城镇供水价格的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城镇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价格公示如下:
一、水价调整分为三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舞钢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三级阶梯、价差1:1.5:3和以年度水量为计量周期原则进行调整。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180立方米(含)以下部分,基本水价由现行的2.18元/立方米调整为2.9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180立方米(不含)以上270立方米(含)以下部分,基本水价由现行的3.27元/立方米调整为4.4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270立方米(不含)以上部分,基本水价由现行的6.54元/立方米调整为8.94元/立方米。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养老机构等),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舞钢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价格由现行的3.5元/立方米调整为4.3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舞钢市城区特种行业用水(洗浴、美容美发、酒店宾馆、游泳馆、洗车用水等)价格由现行的6.0元/立方米调整为6.8元/立方米。
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二、低收入群体用水保障。低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群体持有效证件按调整前的价格执行。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墙、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次城镇供水调整价格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舞钢市自来水价格改革与调整的通知》(舞发改〔2016〕98号)自行废止。
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