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舞钢市人民政府文件 舞政[2004]年5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关于印发《舞钢市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市企业,市政府各部门:
《舞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舞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承发包交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 舞钢市建设局对全市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舞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应该招标的工程是否进行了招标,是否按规定的方式进行了招标;
(二)招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是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三)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招标的需要;
(四)评标委员会产生和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五)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六)是否按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七)建设工程合同是否由招标与中标人签订、价格是否与中标价相一致、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论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项目性质都必须进入市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招标投标。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的发包必须进行招标
(一)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
(二)凡价款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
(三)凡价款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单独土石工程的施工;
(四)凡单独发包(新楼装饰、旧楼重新装饰)价款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
(五)凡《河南省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省政府38号省长令)要求必须监理的项目的监理。
(六)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 以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标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项目法人(招标人)负责制。
第十条 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办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其他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进行总承包招标发包时,应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二)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三)招标人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四)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经审查;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 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五)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时,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确定,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若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 抢险救灾的;
(3)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其它工程经市招标办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时, 申请投标并符合资格的投标人超过8名时,招标人招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确定6至8名正式投标人,也可以从中随机抽取6至8名为正式投标人;申请投标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超过8名时,申请投标人为正式投标人。邀请招标时,邀请投标人不得少于5名。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办理招标工程登记备案;
(二)编制投标文件(包括评标定标办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现场勘察,进行招标答疑;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召开开标会议;
(八)组织评标定标活动,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的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的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核备案。
国家对招标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厂家, 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某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十五日前,对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招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设有标底,也可以不设标底。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与标底应当保密。与标底编制、审查、管理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备案)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但同一项目经理在上一个工程项目主体部分没有完成前不得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二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投标人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设备、材料供应的投标人,还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人。
投标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价格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承诺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由招标人主持,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在舞钢市有形建筑市场(建筑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开进行开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及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
(二)请招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或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宣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定标办法;
(四)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以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等情况,并作当场记录;
(五)与会的投标人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六)启封和公布标底;
(七)宣读开标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开标时当场宣布无效。
(一)招标书逾期送达的。
(二)未密封或在封口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三)投标书无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印鉴的;
(四)关键内容不全、字迹辨认不清或者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阶段。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招标人(含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或建设监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选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中标的确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择优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限定2名以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原则上应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前位中标人不再响应标书或确定有重大实质问题,招标人提出报告,经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后,可以按顺序向下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中标通知公示制,招标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就中标情况公示三天,接受社会各界实名举报。招标监督部门对实名举报进行核查,若核查无问题的,建设单位方可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若核查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审标或招标,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中标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条 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除返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投标人相应的损失,并且中标有效。
第四十一条 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 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招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将其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其中标的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其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禁止合法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情况备案。备案包括:
(—)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开评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监督机构对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应当认真查阅,对上述文件中,若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款的内容,及时予以纠正或否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凡适用本细则的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行为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舞政(2002)67号《舞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