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舞政办〔2004〕55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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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办法》的通知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市企业,市政府各部门:
《舞钢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舞钢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办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 豫 政〔2002〕42号),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满而退役的符合安置工作规定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对象
1、城镇户口且占非农指标入伍的。
2、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
3、服役期间全家农转非的。
4、孤儿在服役期间经部队 批准结婚,其爱人系城镇户口的。
5、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6、转业士官。
7、烈士的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第三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自愿的原则,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舞钢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批表》,经市退伍安置办公室研究同意,签订协议后,发给《舞钢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证书》。
第四条 经济补助标准
1、城镇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0000元。
2、从入伍第3年起,每多一年军令加发补助金1000元。
3、荣立二等功以上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另增发3000元。
4、对已领到工商营业执照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再增发1000元。
第五条 自谋职业补助资金来源
1、根据《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市财政设立自谋职业补助金帐户,合理安排资金。
2、依照有关规定向完不成市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徼的有偿转移安置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已经安置过的退役士兵,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