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智慧舞钢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繁體版
本网站已支持IPV6
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索引号 关键词 有效性
主题分类 政策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索引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政策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性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发布日期:2006-01-1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