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舞钢信息 | 索引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牢固树立“产业立市”的理念,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我市综合经济实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市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外开放,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舞钢市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三条 投资奖励 市政府统一征用土地,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对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政府土地奖励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超5亿元(含5亿元,下同)的,土地费用为3万元/亩;5-3亿元的,土地费用为4万元/亩;3-1亿元的,土地费用为5万元/亩;1亿元-3000万元的,土地费用为6万元/亩。
外资工业项目注册资本金在6000万美元(含6000万美元,下同)以上的,土地费用为3万元/亩;30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费用为4万元/亩;10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费用为5万元/亩;10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土地费用为6万元/亩。
第四条 规费优惠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筑垃圾处理费。
2、项目建设期间免征水资源费。
3、土地登记费、土地测量费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4、建筑材料检测费、建筑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费、工程勘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属市级权限范围内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限额25%收取。
5、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费、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项目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6、新办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只收取工本费。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免收一切年检费用。
7、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2009年—2012年)。
第五条 税收奖励
1、增值税 增值税实行纳税贡献增长奖励,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第一年按市本级留成额度等额奖励,从第二年起以上年为基数,按增长部分的市本级留成额度等额奖励,最长不超过5年。
2、所得税 新办工业项目当年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的,投产后前2年所得税按市本级留成额度等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市本级留成额度的50%奖励。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每增加3000万元,市本级留成额度50%奖励再增加1年,最长增加5年。
3、新办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年对其高级技术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级管理人员)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额度等额奖励,连奖五年。
第六条 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弛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1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弛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5万元。
第七条 新上项目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人代表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党员的优先推荐各级党代表。该规定按动态管理实行。
第八条 新上重点项目实行“会签制”、部门主要领导“代办制”和重大项目领导分工负责制。即对市引资项目,由市主管领导牵头,市招商局协调有关部门集中会审、会签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办好一切手续,需市以上审批的,由相关部门协助企业一同办理。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召集联席会议议定后,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限期专责办理。
第九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罚款、收费和集资摊派,均视为“四乱”行为,从严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可以在此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建设旅游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市现有企业新上项目和扩建项目(不含技改项目)同样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政策只适用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鼓励类项目。
第十四条 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外来投资项目,按《舞钢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招商局负责解释。市招商局负责监督政策落实。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