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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舞钢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牢固树立“产业立市”的理念,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我市综合经济实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市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外开放,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舞钢市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三条 投资奖励
市政府统一收购土地,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对投资强度达到18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政府土地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或等值外币,下同)的,土地费用为2万元/亩;5-4亿元(含4亿元)的,土地费用3万元/亩; 4-3亿元(含3亿元)的,土地费用为4万元/亩; 3-2亿元(含2亿元)的,土地费用为5万元/亩; 2-1亿元(含1亿元)的,土地费用为6万元/亩; 1亿-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土地费用为7-10万元/亩。
第四条 规费优惠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筑垃圾处理费。
2、项目建设期间免征环境噪音监测费、水资源费。
3、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费、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服务费、土地测量费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4、监理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限额25%收取。
5、防雷装置确定检测验收点、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费等项目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6、免收职业介绍劳务中介委托招工服务费。
第五条 税收奖励
1、增值税
增值税实行纳税贡献增长奖励,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第一年按市本级留成额度等额奖励,从第二年起以上年为基数,按增长部分的市本级留成额度等额奖励,最长不超过5年。
2、所得税
新办工业项目当年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后前2年按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额度等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市本级留成额度的50%奖励。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每增加3000万元,市本级留成额度50%奖励再增加1年,最长增加5年。
3、新办企业纳税市本级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年对其高级技术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级管理人员)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额度等额奖励,连奖五年。
第六条 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弛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1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弛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5万元。
第七条 新上项目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人代表符合条件的,本人自愿可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党员的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
第八条 项目单位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申请办理本行业各种法定证照。新上重点项目实行“会签制”、部门主要领导“代办制”和重大项目领导分工负责制。即对市引资项目,由市主管领导牵头,招商局协调有关部门集中会审、会签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办好一切手续,需市以上审批的,由相关部门携同企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召集联席会议议定后,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限期专责办理。
第九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到手续齐全的企业进行检查、罚款、收费和集资摊派,均视为“四乱”行为,从严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在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等方面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在此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十一条 本市现有企业新上项目和扩建项目(不含技改项目)同样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凡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外来投资项目,按《舞钢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招商局负责解释,招商局负责监督政策落实。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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