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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发布日期:2015-07-03 来源: 浏览次数:

我省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6月9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本月起,我省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征收后,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6月5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6月1日起,我省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根据部署,6月1日以后征收的基金应尽快返还给征收对象。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要求,为了配合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政府可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2012年8月开始,我省已停止征收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而市、县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则予以保留。多年来,价格调节基金在稳定全省经济运行、平抑市场价格、补贴低收入群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自6月1日起全面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此前,我省共有93个市、县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住宿、餐饮、广告、房屋出租、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