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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发布《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发布《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 

 
    为有效破解“民告官”难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明确规定各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这是7月16日该院新闻发布会中的一项内容。

    《规定》主要内容: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以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作一审。

    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除外。

    《规定》还调整了基层法院异地管辖分工,除石龙区人民法院外,其余9个基层法院分成2组,实行“推磨”方式管辖,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一组汝州市、鲁山县、卫东区、郏县。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郏县的一审行政案件,鲁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汝州市的一审行政案件,卫东区人民法院管辖鲁山县的一审行政案件,郏县人民法院管辖卫东区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二组宝丰县、湛河区、叶县、舞钢市、新华区。宝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新华区的一审行政案件,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宝丰县的一审行政案件,叶县人民法院管辖湛河区的一审行政案件,舞钢市人民法院管辖叶县的一审行政案件,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舞钢市的一审行政案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后,当地行政机关失去了干预或者“协调”法院的方便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法院也减少了来自当地行政机关的压力,审判将更加透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