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1-0000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关于印发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11日
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具体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工业仓储、商业旅游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坚持维护土地公有制、坚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坚持市场化配置机制和坚持合理分享增值收益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市税务局、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入市范围
第六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凡国土空间规划(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对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依据规划的经营性用途入市的,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及增减挂钩手续,并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大中型工矿企业使用的土地以及特殊用地不适应本办法。
第七条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基础设施等条件,明确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使用的,可就地入市。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二)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
条件;
(三)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四)宗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未被司
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 入市主体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入市工作。入市土地须经集体组织内部集体决策。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委托授权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也可以授权或委托其组建的资产公司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就授权或者委托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依法在本集体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入市主体提出的入市动议、入市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财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入市宗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信息及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税费缴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须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
第四章 入市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年限,但最高年限参照同类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商业旅游等出让用地不超过40年;
(二)工业仓储用地出让不超过50年;
(三)作价出资(入股)用地参照出让用地年限;
(四)出租用地不超过20年。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给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与租赁人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统一持有,参与分红。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式入市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以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若只有一个土地使用人可以协议方式确定,所在乡镇(街道)应做好审核及说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若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意向人的应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入市主体应当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依法申请取得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包括入市宗地的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要求。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形成正式表决材料。具体操作可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乡镇集体所有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市政府另行制订的民主决策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入市申请。入市主体应当制定入市方案,入市主体(或实施主体)持形成的交易宗地的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案、民主决策意见等资料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入市申请。
(二)乡镇审查。就入市宗地的信访稳定、权属来源、决策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综合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向市政府提出入市请示。
(三)部门审核。自然资源、发改、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部门意见。其中,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拟入市宗地用地权属、地类、规划条件以及用地指标进行审核;市发改部门出具项目立项或者备案资料;市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环评意见。
(四)上报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审核通过后的入市相关资料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入市请示转报市政府批准。
报市政府批准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入市申请书;
2.入市决议;
3.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宗地入市交易方案;
4.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
5.所在乡(镇)、办事处审核意见及入市请示文件;
6.规划条件、勘测定界图、宗地界址图;
7.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8.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法人身份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组织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应纳入市政府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公开发布信息,实行网上公开交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完成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编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等进行结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签订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应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交易合同由宗地所在乡镇(街道)作为合同鉴证单位,合同签订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合同备案。
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门账户,用于相关资金管理。
(七)办理证照。土地使用权人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土地、规划、施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并缴入指定专户。逾期未付清的,出让(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使用权人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制度,按照“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对合同约定事项实施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使用集体土地行为的监管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报市政府批准,补缴土地价款。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人按照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持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的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和其他登记资料依法申请不动产权属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六个月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提出申请,重新约定土地价款,经土地所有者表决同意续期的,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后,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交易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且不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土地、节约集约用地,
不得损害国家、集休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提前
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章 转让、转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交易合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参照国有土地抵押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遵守原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原入市合同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交易双方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初次交易合同和本次交易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处分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七章 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基准地价管理实践基础上,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市政府公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审核其入市申请。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应向国家缴纳规定的相关税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流转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予以规范,在完善入市前期系列资料的基础上,办理集体建设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办理流程表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表决书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方案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公开交易成交
确认书
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8.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9.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全
流程图(未建)
10.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全
流程图(已建)
附件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入市交易办理流程表
流程 | 承办主体 | 实施步骤及工作内容 |
入市申请 | 村委会、村民小组或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入市申请 |
乡镇审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就干群基础、信访稳定、权属来源、交易方式、交易价款等问题进行综合评定,并出具审查意见 |
部门审核 | 市相关职能部门 | 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等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
民主表决 | 村委会、村民小组或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 村党支部研究土地入市交易方案并提议 |
村“两委”会商议 | ||
党员大会审议 | ||
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公开 | ||
组织交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政府批准入市交易方案 |
发布交易信息 | ||
组织公开交易 | ||
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租赁)合同 | ||
办理证照 | 各职能部门 | 办理土地规划、报建、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
附件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入市交易表决书
所有权人:(盖章) | |||||
表决时间:20 年 月 日 表决地点: 。 | |||||
表决内容:经 年 月 日召开的 会议表决,同意按以下条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 (挂牌/招标/拍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给 使用: 1.土地所有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 2.土地面积: 规划土地用途: 用地 3.土地现状: 。 4.土地使用年限: 年。 5.交易起始价: 元/亩(元/亩·年)。 6.交易保证金额: 元。 7.付款方式: 。 8.其他要求: 。 | |||||
表决情况: 同意的签名如下: | |||||
不同意的签名如下: | |||||
弃权的签名如下: | |||||
表决结果:本次应参加表决 人,实际参加表决 人,其中同意的 人,不同意的 人,弃权的 人,表决(通过/未通过)土地交易方案。(如本页签名签不齐全,可另附页。) |
附件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方案
编号:
一、宗地情况
(一)土地坐落: ,宗地编号: 。
(二)土地面积: 平方米(合 亩)。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号: ,地号: 。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号: ,地号: 。
(五)土地用途: 。
(六)现状: 通 平,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方式 。(协议/出让/出租/入股)
(二)地价款(或租金)起始价: 万元/亩(或 元/亩每年)。
(三)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交地之日起计算。
(四)所需税费由 (出让/租赁方或受让/承租方)承担。
(五)土地价款(或租金)的支付要求: 。
(六)交地时间: 。
(七)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
(八)集体留成情况: 。
(九)违约责任: 。
(十)其他约定事项:
。
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入市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
编号:
20 年 月 日在举办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公开(挂牌、拍卖、招标)出让活动中, 竞得位于舞钢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 宗(附图),宗地面积 平方米(合 亩),用途为 ,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 地号为 , 宗地编号: 。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该地块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元/亩·每年)[小写:¥ 元( 元/亩·每年)]。
二、竞得人须在成交确认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竞得人不按期或拒绝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要求竞得人承担其它违约责任,该宗地另行处置。
四、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前,本《成交确认书》和 号协议/公开(挂牌、拍卖、招标)出让文件将作为出让人协议/公开(挂牌、拍卖、招标)出让实施人与竞得人之间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本《成交确认书》一式陆份,出让人壹份,协议/公开(挂牌、拍卖、招标)出让实施人壹份,竞得人肆份。
特此确认。
出让人: (盖章)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竞得人: (盖章)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协议/公开(挂牌、拍卖、招标)出让实施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5
合同编号: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法定因素甲方不得无故中止乙方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并申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有权按有关规定将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再次转让、转租的受让方、承租方,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规定缴纳税费和持相关材料到市自然资源资源部门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 ,土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合 亩),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为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条 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
2.
3.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批准规划用途为 用地,具体使用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交付土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规划条件(编号: )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原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元抵作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第十三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交至市财政专户,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甲方拨付:
(一)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三)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乙方于60日应付清全部款项,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当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即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出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可另行处置,所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在付清全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后60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及申领《不动产证》,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六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 年 月 日前。由于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而致使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即每日千分之一)经市财政专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若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达60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收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乙方并可请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因甲方延迟交付土地的,动工、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乙方未按时开工、竣工致使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有权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追究乙方责任。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年限内,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属甲方,乙方出资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属乙方,甲方应退还乙方所剩余出让年限的相应出让金价款。
第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在确定了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估算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支付乙方一定补偿,产权归甲方所有;
(二)由再次受让人与乙方协商补偿事宜;
(三)无偿归甲方所有。
(四)其他处置措施: 。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乙方应于期满后30日依照规定到市自然资源和房产部门办理《不动产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及鉴证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经鉴证单位鉴证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报土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贰份,乙方肆份,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壹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备案壹份。
第二十七条 其他条款
附件:1.规划设计条件
2.成交确认书
3.宗地平面图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 话(手机): 电 话(手机):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单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盖章)
鉴证单位负责人(签字):
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6
合同编号: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租赁方(土地所有者):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承租方(土地使用者)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甲方同意按规划用途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根据《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属,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承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中止乙方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地块位于河南省舞钢市
,租赁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合 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 。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租赁期限内,若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该土地,本合同即行终止。征地补偿属甲方,乙方出资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属乙方,甲方应退还乙方所剩余租赁年限的相应租赁价款。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地块,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 用地。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规划设计条件(编号: )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租金与支付方式
(一)乙方原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元转作定金,定金抵作租金。租金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计算(仅可四选一):
(1)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为 元/年,租赁期限为 年,共支付金额 元(大写 元);
(2)分期支付:租金为每亩地每年 元(大
写 元),租赁期内,乙方向甲方缴纳租金总额
为 元(大写 元),首期支付租金为 年,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之后每 年支付一次即: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次,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三次,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第四次,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五次,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
(3)分期递增支付:首期租金为 元/亩/年,之后租金每 年递增一次,增幅为 %(即百分之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年; ;租赁期内,乙方向甲方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
(4)其他计算支付方式: 。
(二)租金支付方式: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先支付首期租金 元(大写 元)经市财政专户给甲方,以后的租金按约定的租赁支付时间,土地使用人需提前1个月付清下一个租期内的全部租金。
(三)其他付款方式: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即每日千分之一)甲方缴纳违约金。若延期付款超过 日,经催交后仍不能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无偿收回土地,甲方并可请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乙方按期缴纳首期土地租金后 日内,可依照规定向市自然资源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一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20 年 月 日前。由于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而致使乙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租赁价款的1‰(即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若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达 日,经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定金,并退回已经收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乙方并可请求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因乙方延迟交付土地的,动工、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乙方未按时开工、竣工致使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有权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追究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同意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申请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申请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可将本合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租他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租、抵押事宜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到市自然资源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最迟在期满之日前六个月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租金标准及其他条件后,双方补签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估算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支付乙方一定补偿,产权归甲方所有;
(二)由再次租赁的承租人与乙方协商补偿事宜;
(三)无偿归甲方所有;
(四)其他处置措施: 。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乙方应于期满后 日依照规定到市自然资源和房产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及鉴证单位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及鉴证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贰份,乙方肆份,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壹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备案壹份。
第二十三条 其他条款
附件:1.规划设计条件
2.成交确认书
3.宗地平面图
甲方: 乙方:
(盖 章) (盖 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 字) (签 字)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单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盖章)
鉴证单位负责人(签字): 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7
合同编号: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甲方同意按规划用途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根据《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地块位置: ;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证号: ;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
4.地号: ;
5.土地用途: ;
6.土地面积: ;
7.建筑面积: ;
8.现状: ;
9.抵押、查封情况: 。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条 甲乙双方确定转让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合 亩),转让价格总计小写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经抵押人同意方可转让(但乙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土地转让后,原出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履行。
第六条 转让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第七条 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交易价款的 %,(即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作为首期款兼履约保证金。其余款项双方约定:
(一)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
第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完毕应付款项,逾期 日内,乙方愿意以约定价款的1‰(即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赔偿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价款,扣除违约损失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
第九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 年 月 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提供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乙方,约定价款的1‰(即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后的60日内,到市自然资源资源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图)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壹份,乙方肆份,村组各壹份,土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壹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备案壹份。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法定代表人: (签 字)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原土地所有权人: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代表人(签字): 日期:20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单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盖章)
鉴证单位负责人(签字): 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8
合同编号: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土地所有者): ;
地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土地使用者) :
地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甲方同意按规划用途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给乙方使用。根据《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入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属,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中止乙方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甲方作价出资(入股)给乙方的地块位于河南省舞钢市 ,作价出资(入股)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合 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 。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作价出资(入股)期限内,若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该土地,本合同即行终止。征地补偿属甲方,乙方出资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属乙方,入股合同合作取消。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作价出资(入股)地块,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 用地。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规划设计条件(编号: )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期限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股金评估与计算
1.甲方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经评估价值为 元,占入股企业的 股份。
2.乙方投入资金为 元,占入股企业的 股份。
3.其他约定股份 。
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第九条 经双方协,甲乙方价出资(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选定其中一项)
1.项目建设后乙方按保底价每亩每年 元的标准分红给甲方。甲方不参与乙方经营管理,不论乙方公司经营状况如何,乙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甲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2.项目建设投产后乙方按年与甲方进行红利结算,于每年
前计算股权收益,按股份约定的标准分红给甲方,结算约定时间后 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上一年年度红利款付到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 (参与/不参与)乙方经营管理,逾期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股权分红的,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3.其他计算支付方式: 。
第十条 乙方按价出资(入股)合同签订后 日内,可依照规定向市自然资源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一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20 年 月 日前。由于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而致使乙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价出资(入股)价款的1‰(即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若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达 日,经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可请求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因乙方延迟交付土地的,动工、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乙方未按时开工、竣工致使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有权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追究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同意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合同,并申请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申请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可将本合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租他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租、抵押事宜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到市自然资源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价出资(入股)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价使用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最迟在期满之日前六个月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出资(入股)年限、租股金标准及其他条件后,双方补签或重新签订价出资(入股)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估算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支付乙方一定补偿,产权归甲方所有;
(二)由再次使用土地的使用人与乙方协商补偿事宜;
(三)无偿归甲方所有;
(四)其他处置措施: 。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乙方应于期满后 日依照规定到市自然资源和房产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及鉴证单位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及鉴证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贰份,乙方肆份,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壹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备案壹份。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条款
附件:1.规划设计条件
2.成交确认书
3.宗地平面图
甲方: 乙方:
(盖 章) (盖 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 字) (签 字)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单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盖章)
鉴证单位负责人(签字): 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9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全流程图(未建)
附件10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全流程图(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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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能够最终办理齐全相关手续,用地人办理入市手续前,应先确认以下四点:一是与市住建局结合,消防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的,建议按消防规定进行整改;二是请第三方对其地上建筑物先期进行质量预判,看是否能够出具质量合格的报告;三是与乡镇(街道)结合,查看村镇规划是否覆盖,若拟入市地块无总规和控规,建议请乡镇进行编制;四是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确定是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若是符合土地规划的农用地,建议由用地人申购增减挂钩或农用地转用指标,以方便用地报批。以上问题除用地报批应在入市前解决到位外,其他问题可以边解决,边入市,同步推进,以保障后期手续的办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院。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