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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平政办〔2017〕50号 索引号 WG001-0209-2017-00001 发文日期 2017-07-20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1754-01-01 12:00:00 服务对象 有效
文号平政办〔2017〕50号
索引号WG001-0209-201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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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0 来源: 浏览次数:

平政办〔2017〕50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4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持续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经201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投靠父母入户子女的年龄限制。

    二、进一步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政策,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三、全面放开对“六类人群”的落户限制,实施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学院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等六类人群自愿在我市落户的、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申请迁入。原平顶山籍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可在其父母现户籍地落户,在外地就业落户(含在人事代理机构落户)后,辞职回原籍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原籍。

    四、对因赡养或抚养孤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需迁入户口的人员,经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审核和公证机关公证,赡养或抚养关系确实存在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五、持有我市签发居住证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一并随迁。

    六、对符合迁移条件但无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统一进行登记管理。对10人(含10人)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10人以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以村(社区)、乡镇(街道)设立。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口,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村(社区)和乡镇(街道)集体户口,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应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集体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由当地公安部门根据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安置方案,为该类人员在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点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八、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由儿童福利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对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在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的儿童,由福利机构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九、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载体和新闻媒体,加强户籍政策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最新的户籍政策;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转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为群众办理落户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