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5-00019 | 发布日期 | 2025-11-13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文字解读丨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为让各单位、相关市场主体清晰理解《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核心内容,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现从出台背景、核心要点、职责分工、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全面解读。
一、出台背景
响应上级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舞钢市实际制定。
破解现实难题:针对非砂石类矿山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不规范、非法处置等问题,明确处置规则,稳定砂石市场供应。
规范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通过统一处置流程,实现砂石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核心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舞钢市行政区域内两类砂石资源的处置:
非砂石类持证矿山砂石:矿山在矿区范围内按设计开采产生,经自身综合利用后剩余的剥离物、尾矿、废石废渣等。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能源、交通、水利、建筑等依法批准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内施工产生,除自用外剩余的砂石资源。
备注:采矿许可证批准外的伴生矿、共生矿不适用本办法;河道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由市水利局单独负责。
三、核心处置原则
优先自用:矿山及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优先满足自身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项目建设需求。
国有处置:剩余砂石一律收归国有,严禁私自出售、赠予或擅自处置。
统一平台:剩余砂石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出让底价不低于评估价。
分级监管:遵循 “谁批准、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 原则,压实各环节责任。
四、部门职责分工(核心部门)
部门 核心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牵头砂石处置工作,核实资源量、委托价值评估,打击非法开采
市财政局 收取处置收益并统一管理,拨付相关工作费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负责砂石资源公开交易处置
市水利局 出具水利项目砂石合规意见,处置河道内工程砂石
各乡镇政府 源头管控,巡查监管辖区内砂石处置情况
市公安局 打击阻碍处置、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两类砂石处置流程
(一)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循环处置)
核定剩余砂石的种类、方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值;
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竞得人按 “当年处置量 × 竞得单价”,每年年底前一次性缴纳处置价款;
处置时限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致,许可证过期后不得继续处置。
(二)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性处置)
项目审批通过后,业主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相关资料;
第三方机构编制《砂石料利用方案》,核算资源总量、自用及剩余量并评估价值;
报市政府同意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擅自改变施工范围盗采砂石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盗采资源收归国有。
六、规范管理要求
收益管理: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 “收支两条线”,不得用砂石资源抵扣工程款;
缴费要求:竞得人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缴清竞买价款,未缴清不得调运砂石;
禁止行为: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私自出售或变相处置砂石资源。
七、实施意义
规范市场秩序:明确砂石处置全流程规则,杜绝非法处置行为,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保障国有资产:剩余砂石统一公开处置,确保国有资源收益不流失;
稳定市场供应:通过合规渠道释放砂石资源,缓解市场供需矛盾,稳定价格;
强化监管效能:明确部门及乡镇职责,形成 “源头管控 + 过程监管 + 末端处置” 闭环。
政策咨询渠道
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业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0375-7267298
咨询时间:工作日 9:00-12:00、14:30-17:30
原文地址: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