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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舞钢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9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办〔2014〕76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舞钢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这一惠民工程、德政工程真正落到实处,根据《舞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舞政〔2012〕24号)精神,现将我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参保缴费人数和保费征缴总额与2014年相比实现双增长,参保率不低于90%。
    二、参保对象
    凡具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委员会召开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距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根据豫政〔2014〕84号文件规定,河南省、平顶山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继续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四)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2月25日—2015年1月5日)。市、乡、村层层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征缴任务,落实目标责任。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全面动员,全力推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集中征缴阶段(2015年1月6日—2015年1月20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将2015年度保费征缴人员信息按乡、村进行分类编号,制作收费表下发乡镇、街道办劳动保障所,各乡镇、街道办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打印出各村(社区)2015年度参保人员名单信息和收费表,由各村(社区)根据名单收缴2015年度保费,并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核实。其中,对已参保人员缴费时,可直接在打印出的参保名单上登记;对2015年新缴费参保人员另行登记,并由所在乡镇、街道办集中组织进行信息采集,各村(社区)在保费收缴时,及时填写参保人缴费证。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1月21日—2015年1月31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保费征缴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城乡居民适龄人员参保率等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乡镇、街道办年度考核和评先表彰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具体抓,统筹协调征缴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排出日程表,签订责任书,分解任务,夯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二)深入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策解读、张榜公示、典型引导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地宣传参保好处,确保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组成督导组,对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密切协作。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及全市城乡居民基本信息;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合作服务银行要做好各营业网点的保费收缴管理、养老金发放等业务,全力配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四)督促问效。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对该项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措施不力、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征缴比例达不到90%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说明。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基金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