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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舞政安〔2015〕7号)

发布日期:2016-01-04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舞政安〔2015〕7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委会成员单位,各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领导,落实职责,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切实做好全国“两会”和“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查隐患、堵漏洞、抓整改,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要部位,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确保春季安全生产。
二、检查时间
此次检查分三个阶段,时间从3月1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
1、自查阶段(时间从3月1日至3月21日),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部署,对照国家法律、规章、标准与行业技术规范,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人员、设施、环境以及管理措施,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2、复查整改阶段(时间从3月22日至5月9日),在自查的基础上,要开展复查整改,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的,要会同市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督查阶段(时间从5月10日至5月31日),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督查。
三、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传达贯彻落实情况,网格化监管、企业风险预控、全民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情况;
2、创建安全社区、标准化安全企业等安全创建推进情况;
3、2015年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
4、2015年度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5、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含转岗人员),新工人就业培训情况,特殊岗位(特殊工种)安管人员、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持证上岗情况;
6、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节后复工验收情况;
7、历次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危险源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落实情况;
10、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重点
1、非煤矿山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销售单位;
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4、建筑施工场所;
5、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单位;
6、旅游景区、景点;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索道等特种设备;8、城市水、电、气供应设施、设备;
9、校园安全及校车管理情况;
10、重大危险源:大型油库、民爆物品仓库、大型燃气柜(罐)、剧毒物品仓库及放射物品仓库等。
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单位都要根据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好本行业、本系统安全自查整改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大检查活动,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措施,依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的原则,对所分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逐一检查和排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将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措施、内容落实到具体人员,限时整改完成。
2、要把本次检查活动和全国“两会”、“五一”期间安全生产检查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安排,全面推进。
3、市安监局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的职责,严格执法,对检查不到位、根治不彻底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对存在重大安全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而又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4、加强信息反馈及部门联动。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制度,增强配合与协作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加强联动,协调一致,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
5、各单位要于6月5日前把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委员会办公室。

电  话:3300201  3300955(传真)
电子信箱:ajj3300201@126.com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