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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恩昊钢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6-19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1 环罚决字〔2023〕6号

 

公司名称:舞钢市恩昊钢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3X8A4416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杨庄乡毛庄村村委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0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西侧部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堆放约400吨废钢渣,占地90平方米,共两堆:7m*10m+4m*5m。)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 5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481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听证申请权),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要求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6,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采取部分密闭措施导致扬尘污染;裁量等级3。

2、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判定标准: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裁量等级2。

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4、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5、建设项目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7、占地面积判定标准:占地面积100㎡以下的;裁量等级1。

8、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9、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1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取值

1

10

3

9

2

1

2

1

1

1

1

1

1

     X=1+(10-1)×[(3/5)2+(22+12+22+12+12+12+12+12+12)/(52×9)]×50%=2.92万元(贰万玖仟贰佰元整)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2.92万元(贰万玖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