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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4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人社〔2015〕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预防失业、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15年3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新标准,及时做好本地区费率调整和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
      二、 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2015年底全面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的省辖市级统筹,完善省级调剂办法,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发挥基金统筹调剂作用,加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及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力度。
      三、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