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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9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

 豫人社〔201728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1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5%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2%降为0.7%;个人缴费比例维持目前的0.3%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430日。因降低费率减收失业保险费导致的基金缺口,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动用当地结余基金仍无法弥补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予以解决。

二、各地要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认真清理以往欠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失业保险处)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河南失业保险郑州铁路办事处、武汉铁路办事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4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