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2号建议的答复
舞交字〔2017〕106号 签发人:张晓东
办理结果:B
对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2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李文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舞钢市境内各高速路口至景区及各特色乡镇标示系统”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需向公路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按相关要求进行实施。
以上答复,希望您能满意,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2017年8月1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舞钢市交通运输局8122560 联系人:王国华
抄送:市人大选工委(2份)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2份)
舞钢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