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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13 来源:新华社 浏览次数: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白阳)国务院法制办30日就《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要求,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据悉,目前化解医疗纠纷存在诸多问题,如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易被质疑公正性;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此外,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已不适用于现在。
  根据条例送审稿,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医患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条例送审稿对医疗机构从行医规范、解决途径等方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如,医疗机构需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医疗新技术进行临床应用前,须经规范的临床研究,取得充分的科学依据并通过相关审查;要设立统一投诉管理部门和专门接待场所,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
  条例送审稿特别强调,医疗机构应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如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或因涉医违法犯罪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患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
  在医疗纠纷的调节方面,条例送审稿规定,设区的市以及人口数量较多或者医疗服务量大的县,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送审稿还指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警告等处分。同时,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带离现场并采取强制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5年11月30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等形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