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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民〔2020〕46号                                    

                                   

关于印发《舞钢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单位):

  现将《舞钢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监管实际,认真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2020年4月20日                               

   

 

   

  舞钢市民政局

  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民政部门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全面推进民政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竟争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权到位,放管结合,提升质监部门服务水平,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在事中事后监管领过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探索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坚持分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法定职责的要求,局人事教育科和办公室负责全后随机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顷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监督抽查采取非随机抽查方式的,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监督检查采取非随机抽查方式的,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依法需要检查的,不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但是要研究完善工作机制,运用随机抽查的工作理念和方式,提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化和实际工作情况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实际和监管能力等情况,结合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和分类监管的要求,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上级民政部门随机抽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下级民政部门6个月内原则上不得对同一监督检查对象重复进行随机抽查。对于投诉举报较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合理分工、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局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按照监管职贵,区分不同监管对象牵头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结合机构没置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由局人事科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标注执法检查人员专业或擅长检查的行业、领域、案件等情况,监督抽查时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健全随机抽查的程序规定,按照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原则,逐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细化优化随机抽查程序,明确实施机构人员工作要求、贵任追究等内容,使每一项随机抽查事项都有细化可操作的运行规范,确保任务明晰、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探索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做到“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实现贵任可追溯。

(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于抽查情况,民政局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科室,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向杜会公布,接受杜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四)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违法名单制度,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将随机抽查的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随机抽查,对于提升执法公正性和执法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干事创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岩重要的现实义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充分认识推进随机抽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看待推进随机抽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观望、不等待,迎难面上,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多措并举,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局属各相关科室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上级民政局对口业务处室沟通协调,及时准确把握政策导向,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抽查方案、抽查比例和频次,妥善协调跨部门跨领域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全面推进

(三)严格抽查纪律。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课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舞钢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是否存在利用养老机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情况

   








  2

  民办非企业监督检查

  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监督检查

  民办学校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附件2

  舞钢市民政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2020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抽查计划编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项)

  抽查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或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范围

  检查主体

  计划抽取日期

  完成时限

   

  41048120201060

  养老机构抽查计划

  410481202012101002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检查

  定向

  一般检查事项

   

   

  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

  8.10-9.25

  2020.10.10

   

  41048120201060

  养老机构抽查计划

  410481202012101003

  养老机构是否存在利用养老机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不定向

  一般检查事项

   

   

  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

  12.1-12.2

  12.9-12.10

  备注:1.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可参照此表制定和实施。    

  2.一个计划中可包含多项抽查任务。抽查计划既可按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大类区分,又可按领域、行业、产品、项目、

  行为等区分,抽查任务则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大类”(或按领域、行业、产品、项目、行为)中的分项或全项区分。

   

  附件3

    舞钢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统计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区分

  类别

  抽查批次

  抽查数量

  (户)

  抽查结果公示数量(户)

  双随机抽查案件数(件)

  案件处

  罚金额

  (万元)



  公示

  系统

  专业

  系统

  部门

  网站







  系统内双随机抽查

  省辖市局抽查信息

   

   

   

   

   

   

   

  县(市、区)局抽查信息

   

   

   

   

   

   

   


  部门联合抽查

  省辖市级有关部门联合抽查信息

   

   

   

   

   

   

   

  县(市、区)有关部门联合抽查信息

   

   

   

   

   

   

   


  备 注

  1.为防止重复统计,抽查批次、抽查数量和公示数量由联合抽查发起部门统计,案件数、罚没金额由参与部门分别统计。

  2.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必须归集至公示系统,其他抽查检查结果可通过专业抽查系统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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