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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八台镇“九小”场所消防安全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8-06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九小”场所这一特殊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杜绝各类亡人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责任制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平安委〔2023〕8 号)、《舞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舞安委〔20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始终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建立规范管理机制,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明确管理主体,规范审批职责,落实各方责任,深化源头管理,科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全面负责、企业按规履责、民众积极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采取严治和严控两个防线,坚决扭转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被动局面,确保全镇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三、“九小”场所治理重点

“九小”场所是指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重点消防整治对象。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突出整治安全出口不畅通、防火分隔不到位、违规留宿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用气、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到位、金属栅栏、固定广告牌和防盗网等锁闭安全出口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等重点问题。

四、治理的工作标准和职责划分

对现有的“九小场所”的治理,坚决做到“四清、两拆、三确保”。即清理违规留宿人员及留宿设施;清理违规使用燃气、焚香烧纸、煤炉等明火火源;清理小太阳、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清理在室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车蓄电池。拆除影响疏散逃生的金属栅栏、广告牌;拆除易燃可燃彩钢板房及室内易燃可燃彩钢板隔断。确保住宿区域具备独立的疏散楼梯且首层直通室外;确保住宿区域及其疏散通道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隔断与经营区域实施物理分隔;确保室内场所安装独立式智能火灾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一)治理工作标准

1.安全疏散设施:场所应按照标准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严禁锁闭、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严禁在楼梯间内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严禁在门窗上安装固定铁栅栏,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应拆除。

2.用火用电用气: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规范,无违章动火用电现象;无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并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大功率电器线路应单独穿管敷设;燃气使用场所符合燃气安装、使用规定,按要求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电线不得使用接线板多次串联;不应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不应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应使用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大功率电热器具;油烟机应每月至少清理一次,保持整洁。

3.防火防烟分隔:相邻场所之间和楼梯间应采取可靠防火分隔措施,隔墙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楼梯段及围护结构不得使用可燃材料或轻钢龙骨石膏板。

4.人员住宿:除小旅馆等住宿性质场所外,一律不得住人,饭店、网吧、美容、公共娱乐等场所内部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5.消防设施和器材:场所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卷盘;1-2间的门店每层应设置1组灭火器(2具4KG干粉灭火器装在灭火器箱内),放在门口明显位置;一定规模的社会单位,应在每层走道的明显位置,设置不少于2组灭火器;门店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处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无自动报警设施的门店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

6.装修装饰材料:场所内吊顶和隔墙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窗帘和地毯应采用难燃材料,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泡沫夹芯板等易燃材料装修、隔断。

7.易燃易爆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8.电动自行车安全:电动自行车不得停放在场所内,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或“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电瓶不得入室充电。

9.消防宣传培训:场所内及公共娱乐场所房间内应设置消防提示标识。从业人员做到“一懂四会”,即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向119报警,讲清失火地点、现场情况、是否有人被困)、会检查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应在室内明显位置张贴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消防安全提示,加强警示宣传。

(二)治理职责划分

治理工作实行网格化巡查,管住已有的隐患不反弹,管住新建的不增加隐患。

1.明确属地管理责任

各村是辖区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1)各村每月对“九小”场所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书记要亲自带队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2)消防安全服务中心配齐人员,配备日常办公设施,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3)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组织各职能站所,全面发动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每周对主要街区、主要道路、集贸市场辖片区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宣传教育;

4)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排查标准,对辖区单位和场所,逐一登记造册,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提示;

5)严格跟踪隐患问题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三个清单”,能当场整改的,要责令当场整改完毕,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分类确定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和督导责任,按清单督促隐患整改;

6)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行政村为单位,整合村“两委”成员、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员、治安联防队员、党员代表、消防志愿者等多种力量资源,建立联防协作机制,开展互查互检、督促提醒,确保全面排查;

7)建立科级干部分包联系制度,按照网格划分,对辖区进行划片包干,明确分包督导人员,确保工作成效;

8)帮助提升消防管理水平,推动辖区场所、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管理,督促业主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培训;

9)加强技术防范,在公共区域加装视频监控装置,落实安防措施,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2.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1)镇消防服务中心:

①统筹推进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对各类涉消场所提出防范标准,制定管理手册,开展广泛的知识普及;

②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③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建立执法合作机制;

④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镇应急办:

①组织指导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管、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②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镇派出所:

①加强对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消防业务能力;

②对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并定期讲评通报;

③对检查发现或者乡镇、办事处移交的违规留宿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①及时修订、制定广告牌、门店牌匾、标识标牌使用标准;

②依法查处检查发现或者其他站所移交的违规设置广告牌、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等违法行为;

③结合燃气安全治理工作,依据职责分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对燃气用户开展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

④依法查处已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

5)镇规划所:

①加强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强化消防安全源头防范。

6)镇市场监管所:

①加强对易燃可燃彩钢板市场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登记流向制度;

②依法组织对电动自行车、电气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查;

③监督管理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④职责范围内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3.明确单位主体责任

1)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的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2)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认真做好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自查自改;积极配合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

3)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对场所所有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并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切实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认真组织消防演练,增强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能力;

7)自觉接受并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日常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规范治理机制,全力筑牢屏障

一是严格落实审批机制。对新建“九小”场所依法严格监督审批,坚决防止新增隐患。“九小”场所门头牌匾设置单位或个人需携带相关资料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事大厅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需在3个工作日内,对新设置的门头牌匾进行现场勘验并记录。安装设置门头牌匾(户外广告)的装饰公司,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保证在合约使用期限内,设置的门头牌匾(户外广告)质量安全,并签订质量保证书;房东(商户)承担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维护,定期进行安全体检。

二是发挥消防推手作用。加大对“九小”场所的专项整治力度,杜绝违规留宿住人、违规设置防盗窗(广告牌)、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使用彩钢板等消防安全隐患,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域,挂牌督办,深入开展火灾防控工作。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力量建设,全面夯实消防基础。镇派出所、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日常运行建立并落实分析研判、工作例会、防火巡查、宣传教育培训、量化管理等工作制度。

三是行业部门主动作为。各职能站所要充分履行行业部门条线监管职责,在各自监管领域内认真排查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精准执法,有效形成震慑,确保治理效果。同时加强分工协作、积极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强化隐患防控和应急联动,合力提升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水平,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四是强化基层网格管理。镇干部分包村、分包门店,对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场所实行重点监管,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是开展示范创建工作。镇政府确定示范街区,规范场所用火用电、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管理,通过示范带动,推动“九小”场所实现本质安全。

(二)强化排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

一是各站所、各村要持之以恒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坚持做到常态化、精细化、实效化、闭环化,按照“日清周进,周清月进,月清季进”要求,着力提升隐患管控能力,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达到100%,消防安全全员培训达到100%,消防产品质量达标率100%,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率达到95%以上。

二是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形成良好社会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载体,广泛普及防火安全常识,组织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切实提升“九小”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及火灾发生后应急处置和自救逃生能力。

三是设置消防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镇相关职能站所尚未发现的火灾隐患,根据所举报危险程度,实施分类分级奖励。

四是坚持疏堵结合,对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可由场所、商户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专人对接,摸清实情,制定工作措施,帮助确定整改方案。对隐患问题突出、集中连片的“九小”场所沿街门店以及其他重点场所,要提请市政府予以挂牌督办,组织开展约谈警示。对拒不整改隐患问题,抗拒执法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移交线索,申请市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切实督促隐患问题整改,坚决做到隐患动态清零。

(三)建立督导机制,严肃问责追责

各站所、各村要不折不扣落实制度,率先垂范。镇政府将对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行动迟缓、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村和个人,将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发生亡人火灾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火灾的属地和责任站所严肃问责追责,并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员。

 

附件:全市户外广告整治内容及安全要求

 

附件

 

全市户外广告整治内容及安全要求

 

一、整治内容

(一)门头牌匾

沿街门头牌匾按照“一店一牌”“两齐一平”的原则,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它位置不得设置牌匾。

门头牌匾立面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过门店实际使用宽度,厚度不得超过30厘米,底部应距地面2米以上。

(二)户外招牌

设置于建筑物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招牌设置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且应采用独立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镶嵌于建(构)筑物外立面。

户外招牌设置不得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6层以下建筑物外立面面积的30%。

    (三)户外广告设施

     未经审批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或招牌或虽经审批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招牌广告进行限期拆除,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依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照执法程序,采取第三方代履行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设置安全要求

(一)门头牌匾材质

门头牌匾面板材料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要求,采用安全性能高、耐久性好、节能环保的非易燃材料(如亚克力、铝塑板等),并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制作,符合荷载、防雷、防风、防火、抗震以及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二)门头牌匾照明要求

设置用电类门头招牌,应当按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标准执行,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并保证夜间亮化。用电须安装触点保护器,定期检查线路完好情况并做记录。

(三)维护保养

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执行。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人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定期排查消除隐患。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每年最少进行一次防腐保养。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构架与墙体(或屋面)锚固节点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照明灯具、电气设备至少每个月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