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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全市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专项整治方案

发布日期:2021-12-15 来源: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全市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和《中共平顶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定关于<全市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平农领办文〔2021〕32号)要求,制定以下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重点

以工商资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从事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一)流转耕地“非农化”

1.在已流转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

2.在已流转耕地上违规挖湖造景,包含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已流转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的行为。

3.在已流转耕地上违法违规发展设施农业,包括超备案规模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设施农业经营结束后未按要求复垦的行为。

(二)流转耕地“非粮化”

1.流转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流转的永久基本农田闲置、荒芜1年以上的行为;流转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沟坑占比不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的行为。

2.工商资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流转耕地违规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的行为。

3.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

(三)流转耕地不规范

1.乡镇(街道村流转耕地备案、档案、合同等不规范。

2.乡(镇街道)落实工商资本流转耕地审查审核制度不到位。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基本农田信息与最新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不一致。

二、工作安排

开展为期3个月的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1年10月20日-11月底):全面排查。对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及耕地流转不规范行为全面排查,特别针对以上提出的9条整治重点内容,开展拉网式摸排,建立问题清单。

第二阶段(2021年12月1日-12月底):重点整改。对存在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扎实推进整改。对国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文件印发以前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分类有序推进整改;对国办“非农化”“非粮化”文件印发以后发生的问题,抓紧抓实整改,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第三阶段(2022年1月):检查验收。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排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核查,2022年1月3日前形成核查报告(含附件)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林业局在各乡(镇街道)核查基础上,组织开展检查验收,2022年1月13日前形成全市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报告报市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意义,切实承担起维护粮食安全责任,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成立专班,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跟踪调度,推进排查整改工作;乡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做好人员、政策、资金保障,确保问题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履行落实工商资本流转耕地审查审核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等有关市直部门,要按照全市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中的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任务落实。

(二)坚持依法依规。根据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流转不规范等不同情形,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要注意方式方法,把政策宣传到位,工作做到位,确保稳妥推进。对历史遗留问题,要给予一定的整改期,切忌方法简单粗暴,切忌损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属于政策范围的问题坚持通过政策引导解决,对明令禁止严重破坏耕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引导农业经营主体依规生产,做到既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又保护农民合法自主经营。

(三)强化督导检查。11月下旬开始到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对各乡(镇街道“非农化”“非粮化”及农村土地流转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周调度、询通报制度,对于措施不力、工作不实,搞虚假整改、应付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责问责。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对“非农化”、“非粮化”、流转不规范等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建立问题反映和督促整改机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此次专项排查整改行动为契机,做好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建立耕地保护负面清单,对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实行用途管制,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严禁越过红线。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将专项整治与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结合起来,引导土地有序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提高粮食生产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