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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13 来源: 浏览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吸烟、野外用火等;

(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等;

(三)祭祀活动时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烧荒烧炭等;

(五)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六)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烧山狩猎等;

(七)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和行为等。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全市护林员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护或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

(二)各乡镇(街道)要立即成立森林防火巡查队,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特别是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痴呆、聋哑、精神病等特殊人员要指定专人监管。各乡镇(街道)、防火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扫描防火码,接受森林防火部门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微信群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媒体及形式广泛宣传教育,使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全市公职人员要带头倡导绿色文明祭祖扫墓,自觉履行森林防火和宣传责任,教育和带动亲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成为森林防火和义务宣传的典范。

(五)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林长、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防火工作。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市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六、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   0375—8122027   0375—8199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