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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舞钢市支持招商选资若干政策规定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1 来源: 浏览次数:

原文件:关于印发舞钢市支持招商选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选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定适用范围

1.工商注册和税收全部缴纳在舞钢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下同)。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舞钢市发展规划,通过市转型发展和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估确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

3.享受本规定的投资项目,需同时符合前述两条规定,且在舞钢市合法经营。

本市企业新投资或扩建、技改的工业及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总部经济和注册经济企业的适用范围按本规定第六项第20条执行。

二、土地支持政策

1.用地指标支持。支持工业企业自建厂房,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按照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和市级重大招商项目的,其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由市政府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对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我省确定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重点项目名单,优先供应土地。

2.项目用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省、平顶山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土地出让方式支持。对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一次性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对重大重点工业项目参照豫政办〔2017〕163号及豫发改法规〔2019〕271号相关规定,可按弹性出让方式执行。

4.存量工业土地及房产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合法合规并按程序批准后,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引进市外投资按批准用途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按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引进市外投资发展我市重点扶持的特钢及特种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等产业,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5.标准化厂房支持。租赁市政府或国有投资公司所建厂房生产的企业,按市相关标准化厂房租赁办法执行。企业购买我市手续齐全的标准化厂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出让。

三、财政与金融支持政策

1.域外资金使用奖励。鼓励舞钢市国有投资公司积极引进域外资金,对引进域外资金在1亿元以上,期限1年以上,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给予1‰的奖励。

2.对本地金融机构奖励。鼓励本地金融机构对舞钢市国有投资公司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对支持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期限1年以上,给予金融机构0.2‰到0.5‰的奖励。

3.贴息补助。对项目实行贷款贴息补贴,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按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政府通过贷款贴息方式连续补贴3年,第一年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第二年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第三年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补贴标准执行,单个企业补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4.重资产投资支持。对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可由市国有投资公司代建项目用房,企业自建成投产年度起5年内分期完成回购。

5.并购投资补助。对并购重组本市企业的市外企业,企业正常运营且产生税收的,按其当年对我市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下同)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7.规费支持。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企业缴纳后,本地留成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以合法合规形式适度补贴给企业用于项目发展。

四、外贸出口支持政策

对外贸易奖励。市财政设立支持发展对外贸易奖励基金500万元,对企业出口外贸产品给予奖励。(舞政〔2020〕12号)规定执行。

五、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1.科技创新奖励。按照舞钢市科技创新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2.专利战略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3.上市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奖补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推进企业上市工作“121行动计划”的意见》(平政〔2018〕37号)文件执行。

六、总部经济、注册经济企业支持政策

对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舞钢市商务中心区范围内的总部经济、注册经济企业给予奖补。

(1)对总部经济企业的奖补

市政府将企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80%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留成的75%奖予企业为产业扶持资金。

(2)对注册经济企业的奖补

市政府将企业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5%奖予企业,为产业扶持资金。

七、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第一引荐人予以奖励,引进落地的一般性招商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落地的高投资强度、高税收、高就业且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另外奖励30万元人民币,属于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另外奖励20万元人民币,属于行业排名全国前20强企业投资的另外奖励10万元人民币。

每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引进单纯的资源开采和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奖励。

项目第一引荐人范围涵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群体组织及个人等。项目第一引荐人为一般社会群体组织、企业或个人的,按照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应单位;项目第一引荐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的,予以记功表彰,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不再进行资金奖励。

2.对落户的自建企业优先列入舞钢市重大项目库,享受舞钢市重大项目服务政策。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专门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审批材料,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分段并联审批,实行集中审批,做好各项前期服务工作。对特殊项目实行应急招标措施,缩短审批时间,支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八、服务保障

1.对落户项目符合上级有关奖励条件的,积极为企业申请上级奖励。

2.对落户的自建企业在项目建设生产期间所需的水、电、路、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给予保障,场地平整和围墙圈建按照协议约定可由政府代建。

3.按照舞钢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兑现招才引智激励政策。

4.用工保障。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做好人力资源招募服务工作,免费为引进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或人事代理服务。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

九、其他事项

1.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行业前20强等企业,以及经市转型发展和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项目,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一事一议”。

2.符合外商投资领域和准入条件的,允许外资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投资我市交通、城建、能源、金融、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同等纳入本规定支持范围。

3.符合本规定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规定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平顶山市新出台有关招商选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当签订协议,未经市转型发展和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将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等关系迁离舞钢市;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自动撤销,企业应自迁离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已获得的支持资金返还本市,并承担支付资金利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