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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2021年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1-07-05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2021年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

工 作 方 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豫民〔2021〕1号)、《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低保复审工作的通知》(平民〔2021〕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计划在全市开展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发展基础,以实施精准救助为发展目标,通过复审,加大排查和保障力度,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体精准识别,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从而促进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户为主,人户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

(五)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

(六)以试点带动的形式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7月1日—7月15日)

新申请人员提出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新老对象均需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也可采用4+2工作法)、拟保障对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

(二)第二阶段(7月16日—7月20日)

整理档案资料。

(三)第三阶段(72181日)

市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提供调整表及档案资料进行审批,乡(镇、街道)根据审批结果进行长期公示。

四、复核认定范围

(一)城乡低保原则上予以保障的范围:

低保对象是指具有我市户口且在我市长期居住,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人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农村4260元/人/年、城市570元/人/月),且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的城乡困难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八种类型:

1、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

2、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高于当年度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中重病(重病人员是指患有当地医保、卫健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按“单人户”已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重病、重残人员,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除死亡人员外原则上不退出保障范围,确保过渡期内政策稳定。

3、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救助保障范围。

4、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只有1个劳动力(妇女为0.5个劳动力)、无生活来源的困难家庭。

5、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一级残、听力和语言除外的二级残;(以二代证为准)。

6、因HIV导致的贫困家庭(含与患者本人具有赡、抚养义务关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此类对象不予公示)。

7、年满60周岁未申请或不愿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赡、抚(扶)养人无能力赡、抚(扶)养)。

8、经村(居)委会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核查核算应该享受低保的其他困难群众。

(二)原则上不予保障的范围:

在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特征和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因素的情况下,申请救助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仍然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原则上不予保障。

五、方法步骤

按照七步工作法,严格政策标准,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第一步:宣传政策。各村(居)委会要在显要位置张贴复核认定公告、低保保障对象范围,使群众明白申请条件、评议办法和受理时间。

第二步:受理申请。新申请困难家庭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原有对象调整类别的需提供残疾证、诊断证明及医疗支出凭证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三步:入户调查。由包村(居委会)干部在村“三委”的配合下,对申请户家庭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各乡(镇、街道)工作组按照入户情况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做到对申请家庭致困原因、困难程度心中有数。

第四步:资格初审。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组、村(居)委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驻村工作队长、驻村第一书记等组成,对提出低保申请家庭进行初步审查,劝退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

第五步:公示评议代表。公布应参加低保评议代表和需回避人员名单。

第六步:民主评议。评议会由乡(镇、街道)工作组人员主持,村“三委”干部、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实行分层筛选法,明显符合低保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采取入户核查,与会代表评议后,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其他申请家庭需听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第七步:三榜公示。根据评议结果,对拟保障对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拟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各乡(镇、街道)对审批后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栏中类别一项分A、B、C三类,A类原则上为所有家庭成员(含分开居住子女)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困难家庭;B类原则上指家庭劳动力弱,因重病、重残导致生活困难家庭;C类原则上指有劳动力,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六、复核认定中的注意事项

1、入户调查人需要由乡镇(办)包村干部和村(居)工作人员组成。评议前的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入户调查表至少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其中一人必须为包村(居委会)干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推机制。

2、对于家庭人均收入(含非共同居住人员)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要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基础,整户纳入保障范围。

3、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困难家庭,原则上实行户保;一户中同时有重病、重残人员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老人,实行重点人群保障。

4、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病残一体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整户无劳动力家庭,积极推进分类施保,可以通过提高低保保障类别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5、建档立卡脱贫户已享受A+类别进行保障的,人均收入无明显增加原则上暂不下调保障类别,收入稳定后再予以调整。

6、在巩固期内继续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建档立卡脱贫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且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时给予一年渐退期;对于渐退期已满且有稳定收入人员按程序退出低保范围。

7、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继续实行低保复核近亲属备案制度。

8、低保档案资料的整理,老户复审后继续享受待遇的填写续保申请审批表及入户调查表(新增致贫因素的,需将残疾证、病例证明等相关资料归档),新户按最新附件建立档案。各乡(镇、街道)刻制2021年低保复审专用章,复审后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所持低保证加盖复审专用章,可继续使用。

9、严把公示环节,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评议公示、初审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三榜公示都需拍照存档。

困难家庭可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也可通过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民主评议未入围的困难家庭,自己坚持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写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配合下通过收入核查,提出保障意见。要切实加强低保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信访回访等制度。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要及时加以解决,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乡(镇、街道)作为低保复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包片领导、包村(社区)干部在低保受理、评议、审核、公示等方面要全程介入,充分发挥干部引导作用,责任到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工作。

(二)把握重点,加强督导。各乡(镇、街道)要对边缘易致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及重病、重残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将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人员,依规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市民政局成立督导组,对各乡(镇、街道)低保复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做到严格把关,不错不漏。

(三)加强纪律,严格监督。乡(镇、街道)在复审过程中要严防低保领域违纪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坚决筑牢兜底保障底线。要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于发生在低保领域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予以严肃查处。继续推行评议代表回避制度、落实“一书、一表、一册”三个“一”低保监管机制,复审工作结束后,市民政局将对各乡镇、街道复审情况包括程序、长期公示、档案资料整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视程度、相关资料报送情况及信访维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低保复审评比结果将作为民政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