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尹集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舞尹政〔2025〕63号
关于印发《尹集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站办所、各村:
《尹集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尹集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
尹集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级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资产权利人为尹集镇行政、事业单位、镇属国有公司名下的所有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国有资产权利人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国有资产权利人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既可以由资产权利人自行出租出借管理,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镇集体所有制公司进行出租出借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属于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按照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
各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六条 其他和国有资产相关的各类费用,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由资产权利人将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财政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流程如下:
(一)申请
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详细填写出租出借资产信息、出租出借信息等,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资产评估
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审批
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租;
由市财政局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价格、期限、价格确认依据、承租方等相关内容,出具审核意见。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须经镇“三重一大”会议审批通过。
1.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国有资产出租项目;
2.将国有资产无偿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项目;
3.其他规模比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出租出借项
目。
(四)签订合同
审批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签订书面出租或出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
(五)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签订出租或出借合同后一周之内,将合同副本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表》交财政所备案。
第八条 出租出借需签订有效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加强管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对违反合同行为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资产租借合同终止或变更时,各管理单位应及时到财政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各资产管理单位应对资产出租出借进行项目管理,建立业务档案,加强资产出租后续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条 各资产管理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国有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2.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低价出租固定资
产或签订虚假租赁合同;
3.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4.未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因预防措施不利造成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流失,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所将会同机关事务所、房管办等部门对出租出借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性质严重的报镇纪委监察室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特殊时期上级部门出台的减免租金政策,出租单位按政策执行。在没有减租免租的政策下,出租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租金。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