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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舞钢市红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3 来源: 浏览次数:

一、目标及主要任务

2023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在全辖区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示范活动,探索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加大对《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依法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

2.依托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力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通过亲子活动、家庭课堂、入户指导、照护手册应用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协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点布局,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3.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指导、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1.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市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

2.发挥市场作用,利用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力争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社区、辖区各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同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

5.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6.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整合社区工作站及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四)建立严格的托育服务登记准入制度

1.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

2.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建立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制度

1.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

2.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及时查处。

3.建立完善婴幼儿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托育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

4.指导从业者积极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

5.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和注册登记服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手机APP服务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及时进行信息数据交换整合,建立规范的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6.红山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卫生评价、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六)规范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河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二、政策支持

(一)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

(二)严格落实优惠保障政策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

(二)坚持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

(三)坚持正确导向,强化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