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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2-11-21 来源: 浏览次数: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1 免罚决字〔20221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1038J 住址:舞钢市舞钢公司厂区 电话:183176126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献民 职务:董事长 本单位于 2022 7 29 日对你单位涉嫌超标准排放 大气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2 4 30 日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厂新白灰废气排放口烟 尘,超标日均值浓度 19.70mg/m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 GB16297—1996 排放标准:10mg/m³),超标倍数 0.97 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 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 定,已经构成违法。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2 4 28 日上午 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向我队报告并给予批复,批复证明上传至 平顶山重点污染源国发平台。你单位于 2022 4 28 日下1 37 分开始停窑检修,检修时间 3 天。检修期间因工 艺限制,检修后进行多次停启窑操作来检验检修效果。经现 场调取该企业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工况机)的小时数据显示, 你单位烟尘实测值呈下降趋势,因窑体内未能充分燃烧,含 氧量升高,导致折算值过高,造成 4 30 日部分小时数 据超标,致使 4 30 日烟尘日均值浓度超标。本次超标 是在检修期间造成的,并非正常工况生产超标,违法事实不 成立。 以上事实由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 ;自动监控数据; 现场 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第三方运维公司营业执照、 运维合同及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前中后截图; 自动在线超 标当天的分钟数据及小时数据;停炉检修生产记录;停产报 告;现场核查报告;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 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 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 成 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11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