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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3-03-04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1环罚决字〔20233

 

公司名称: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87131403

地址:舞钢市院岭院岭工业园产业集聚区域

法人代表:李建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0日环保部监督帮扶组在你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烧结机头排放口氨的测量干基浓度为19.1mg/m³(根据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氨排放限值为8mg/m³),氨排放超标1.387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环委会攻坚战专班办公室《关于交办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函》的通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2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481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

给予罚款65万元(陆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