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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表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 浏览次数: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
类别

责任
科室

拟调整情况

备注


1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法》第48、50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5、36条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公路管理局

拟保留



2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拟保留



3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拟保留



4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拟保留



5

利用公路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五款:(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拟保留



6

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五款:(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拟保留



7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拟保留



8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拟保留



9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用公路改线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用公路改线”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拟保留



10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交通局建设管理股

拟保留



11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

交通局建设管理股

拟保留



12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行政许可

交通局建设管理股

拟保留



1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14

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1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16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17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18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经营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9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拟保留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2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不包含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2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22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23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4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5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6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7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8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9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30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31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32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33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34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架设桥梁索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35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勘探、采掘、爆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36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37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38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39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使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40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41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4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43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44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行政裁决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45

客运站站级核定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

行政确认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46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行政确认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47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行政确认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48

船舶进出港口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确认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49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确认

交通局建设管理股

拟保留



50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行政确认

交通局建设管理股

拟保留



51

道路运输出租车企业信誉核定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其他行政权利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52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其他行政权利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53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利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54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拟保留



55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56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57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58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第三款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59

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第二款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60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第四款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61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第五款超过限载、限高、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62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第六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63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64

在公路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65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66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67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68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69

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7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71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72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73

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74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75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76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77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78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79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80

货运源头单位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处罚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政府2013年第154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81

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处罚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政府2013年第154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82

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政府2013年第154号令)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83

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处罚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政府2013年第15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84

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处罚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政府2013年第15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85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86

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87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88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使用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89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90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9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9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93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9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的处罚和客运车辆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95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9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96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52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97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52号)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98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52号)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99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0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0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0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03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35号令)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04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05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06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07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08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09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10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11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12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13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14

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15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16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17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18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19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20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21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22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23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24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25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26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27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的处罚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28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29

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30

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的处罚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31

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处罚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32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33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34

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35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36

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37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航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38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39

对违反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40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41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42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43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44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45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46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47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48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49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50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51

对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52

对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09号)第六章第二十六条:“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53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业务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54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55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56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57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58

对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59

对伪造、变造、涂改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60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61

对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货物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62

对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63

对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64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65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变更信息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66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67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68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69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70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71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扰乱水路运输市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72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73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74

对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75

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7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77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78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依法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79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80

对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1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81

对船长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82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83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84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85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86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87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88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89

强制拆除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行政强制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90

强制拖离车辆或扣留车辆(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行政强制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91

对车辆超载行为的行政强制

(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行政强制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92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行政强制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93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强制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94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扣留车辆、工具

(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行政强制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95

对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中遗洒物的代履行

(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行政强制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96

加处罚款(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197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98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199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00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四十九条:“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01

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02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03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04

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05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06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07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08

加处罚款(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强制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09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行政检查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拟保留



210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安全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行政检查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11

对内河通航水域内船舶、浮动设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行政检查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12

对船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三条第三款:“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行政检查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213

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行政检查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拟保留



 

说明:
1.拟调整情况是指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
2.拟调整情况一般包括拟保留、取消、承接、下放、划入、划出、修改名称、修改依据等情况(如有其他调整也可自行填写),调整原因要加以备注说明原因,其中拟修改依据、修改名称的可在相应一栏中原名称、原依据的下方增加新的内容,并加下划线标注;
3.拟取消、下放、划出等不再由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可不填责任科室。
4.参照附件2中项目名称目录,按顺序分类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