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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WG001-0201-2015-00032 发布日期 2015-11-12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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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12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2015〕44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管理,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平政〔2015〕17号)和《平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平编〔2015〕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整合执法资源,调整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才培养,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实现我市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执法规范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二是精简高效;三是执法重心下移;四是积极稳妥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执法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现有各类公路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执法机构予以整合,设立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同时悬挂舞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牌子,八台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市交通运输执法局管理。
  (二)整合执法职能。在舞钢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队的基础上组建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将分散在市公路管理局、地方道路管理所、道路运输管理所等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货运源头治超等职能进行整合,统一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承担。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等业务工作;道路运输机构继续做好货运源头治超和路面执法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
  (三)从严核定编制。按照平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事业编制34名、八台公路超限检测站事业编制35名确定编制总数。
  (四)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含八台超限站)经费由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对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人员和公用经费,省财政将核定的县级编制人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予以保障。省级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执法工作经费,作为基数一次性补助到市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罚没收入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挂钩。
  省级原返还我市的征稽机构人员经费补助、运输管理机构经费补助、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及管理经费,统筹用于人员安置、交通机构运转和事业发展支出,确保行政执法等各项改革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五)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对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涉改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本次未能聘用的涉改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原事业编制身份不变,由原单位进行转岗安置;对未经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解聘或清退。
  三、转岗安置的配套措施
  (一)对涉改人员,截止2015年12月3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同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对涉改人员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13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3年12月按事业单位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拖欠已离退休涉改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由同级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市财政一次性解决。
  (四)改革中转岗的涉改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按国家和省、平顶山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拓展服务网络、推进体制创新等方式多渠道转岗安置富余人员。
  (六)涉及改革的单位要进行资产评估、清算,明晰债权债务,做好固定资产、财务和债务的分配、移交工作。八台超限检测站建设债务问题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平政〔2015〕17号),由平顶山市财政和我市共同分担。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舞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加强督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交通运输局、机构编制委员会、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委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明确时间节点,积极予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督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要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研究确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市财政局要理顺资金管理渠道,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市人社局要指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定岗定员、组织符合条件竞聘人员考试、离退休和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和财务、人事纪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转岗富余人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行业大局稳定。
  (四)积极稳妥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改革完成后,市交通运输局应按照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理顺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各自职责,建立完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与各专业管理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实现工作有效衔接,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改革目标。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