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智能问答 繁體版
本网站已支持IPV6
发文字号 索引号 WG001-0201-2015-00034 发布日期 2016-01-13 有效性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文号
索引号WG001-0201-2015-00034
关键词
主题分类市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性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 - 其他文件 - 市政府文件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2015〕48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强化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健全救助管理服务网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专业的救助服务。
  (二)总体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救助制度,创新救助方式,科学调配管理力量,多部门联动,变“被动求助”为“主动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全方位、全时制、无缝隙救助,确保不出现冻死冻伤等恶性事件。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教育局、人社局、司法局、团市委、妇联、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村(居)委会成立相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临时救助点,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引导、解释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主体责任,组织、指导、监督各相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基层村(社区)建立救助管理信息员制度,出台激励措施,动员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救助工作;推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加强在重大活动、节日、极端天气等特殊时期的街头救助工作,做好跨市(乡)护送和街头危重病人救治等特殊情况处理工作;积极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行动,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引导、护送工作。综合利用技防监控和街头巡逻力量建立起内部协调一致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垃圾堆放点、废弃房屋、汽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监控和巡查;对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负责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要将其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同时通告民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重点做好监督检查、医疗救治、返乡护送等经费保障。
  (四)卫生部门:负责帮助民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不断完善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转诊制度。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救治工作,不允许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收治。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原籍工作,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及安排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时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方便,协调铁路、公路等单位为受助人员返乡、就医提供便利。
  (六)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接收教育工作,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回我市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模式。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八)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工地及其周边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引导工作,对需要救治的危重病人或危重精神病人,及时送医救治。
  (九)司法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十)团市委、妇联、残联: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团市委、妇联要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和热心公益人士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残联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残疾流浪人员的教育和就业安置帮扶工作,确保残疾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规划,建立救助服务网络,设置救助管理所、临时安置点、救助服务点;对涉及跨市(乡)护送和街头危重病人救治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民政部门联系;对辖区内“憨、傻、痴、呆、精神病”等边缘性流浪群体实施联保监护,及时了解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和可能外出走失的流浪乞讨人员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从源头预防外出流浪。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把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做到救助工作人员、场所、经费“三落实”。
  (二)规范执法。各相关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既要进行积极救助,又要依法行政,注意工作方法,防止引发社会问题。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在把握政策的前提下,要予以果断有力的处置,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三)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拒绝和拖延救助。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实施救助或处置;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向求助者或求助线索提供人说明情况,同时通告责任部门进行救助。
  (四)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辖区的救助管理工作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五)严格问责。对责任区域内出现流浪乞讨人员未及时发现报告的,接到指令或报告不及时到现场处置的,拒绝收治流浪乞讨人员或救治不及时的,履行救助职责不当或不积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