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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WG001-0201-2016-00021 发布日期 2016-09-06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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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载体财政后补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6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2016〕38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科技创新载体财政后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单位,驻市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创新创业,切实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平顶山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平政〔2014〕2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平政〔2015〕2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取得省级以上科技创新载体的企业、事业、社团等单位,实施财政后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
  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等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财政后补助:
  (一)2014年以来取得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
  (二)2014年以来取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等各类科技创新企业;
  (三)2014年以来取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各类科技创新载体;
  二、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从当年的科技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为: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含复验通过企业,同一家新认定和复验通过企业只补助一次)等各类科技创新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补助;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等各类科技创新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补助。
  三、补助措施
  (一)完善申报审核制度。每年3月为申报上年度创新载体财政后补助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社团等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供国家、省级及以上相应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文件、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补助。
  (二)规范资金支出范围。补助资金应当用于科技创新载体依托单位的科技研发,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制定有效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科技创新载体依托单位应当按要求将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接受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舞钢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