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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00wgs-00000-2021-00001 发文日期 2021-01-19 有效性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1-19 12:00:00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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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舞钢市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9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重点企业:

《舞钢市综合治税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126日               

 

舞钢市综合治税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创建公平营商环境,加强税收综合治理,促进财税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正确的综合治税观和组织收入观,既要把减税降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落细落实,又要建立“政府组织、财税主办、部门共管、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模式,营造公开公平、依法透明的税收秩序;既要不折不扣执行好税收政策,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又要做到应收尽收,保障政府税费收入安全;既要构建立体化协税护税体系,提高治税精准性、成效性,又要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干扰。通过公开公平、严格规范的综合治税,形成纳税人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社会各界共同治税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宣传贯彻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应享尽享,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健全税务监管方式和体系,发挥各部门协同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夯实税收社会共治基础;坚持依法征税、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应收尽收,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抓好主体税种管理。加强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对地方收入影响较大的主体税种征收管理。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月将涉税信息上报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税办),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市治税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市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通过各种详实的涉税信息数据,逐步建立科学、实用的税收控管模型和指标体系,全面提升行业税收征管水平。进一步深化各类企业管理,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分析税收征管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及环节。对存在账制不健全、“两本”等情况的企业,要严肃整治。

(二)抓好小税种管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市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土地转让等信息。市税务部门要不定期深入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跟踪管理,同步跟进重大项目开发管理,重点掌握项目的规划、立项、土地出让、拍卖、开发建设进展情况,加强征收管理。

(三)强化税源控管。各相关单位要在市治税领导小组领导下,严格实施源头控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和不动产销售的税收管理。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有关税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帮助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的电商、物流、贸易、建筑、中介等企业,在我市注册能够独立纳税的公司,使其各项税收在我市缴纳。在股权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前,向市税务部门传送股权变更情况。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未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的,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须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完(免)税凭证,否则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4.市直各单位。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向市税务部门提供本单位为业主的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单位相关信息,并要求工程施工单位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建筑施工单位不能出具税务发票和完税凭证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款支付。

5.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规定标准代收代缴应税机动车辆的相关税费(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证明,并按照规定向市税务部门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6.市环保部门。要与市税务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强化工作配合,确保环境保护涉税信息交换顺畅、充分共享。

7.其他相关部门。市治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与市治税办的工作对接,认真落实好市治税领导小组规定的传送数据、沟通、协助、协调等任务,做到信息共享。

(四)开展税源核查。市税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抽调人员组成税源治理核查小组,采用经常性、“拉网式”方法,摸清各乡镇(街道)相对较大税源底数,将工商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生产经营能力等基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分行业、分区域的税源基础信息台账,报市治税办备案。

(五)严格发票管理。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的行为。市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在检查或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税务部门,市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整治重点

以房地产、加油站、重点企业和税收异常企业,以及教育、医疗、建筑施工行业等为重点,成立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组,充分发挥税收专项治理的震慑、保障和促进作用,统筹推进综合治税工作。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治理。

1.治理重点。(1)售房款及预收款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2)房地产企业增加容积率应征契税管理3)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清算是否及时,税款计算是否正确4)各项附征税是否缴纳到位5)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而没有申报纳税的行为6)核实按揭贷款数据,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漏缴税款等行为7)房地产项目完工后未及时进行各税种的税收清算。

2.治理方式。(1)市住建部门要加强与市税务部门信息沟通对接,市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开展外部涉税信息与申报信息的比对工作,发现未缴或少缴税费的,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自查补缴。(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房地产企业扩容及补交增容费信息传至市税务部门,市税务部门将房地产企业改变容积率补交的增容费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契税。(3)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清算管理,对符合清算条件的,及时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各项税费清算,将应征税费征收到位。

3.部门协作。(1)市住建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房地产企业销售情况传至市税务部门。(2)市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房地产企业扩容及补交增容费信息传至市税务部门。(3)市治税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及时向市税务部门传送与房地产行业税收治理有关的其他各类数据和信息。

4.责任分工。成立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组,副市长顾东辉任组长,市税务局副局长谷付根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金融机构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加油站行业税收治理。

1.治理重点。围绕不按加油机实际销售情况纳税、货物购销存不匹配、长期低税负申报、混合或兼营应税货物未申报纳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情况开展治理。坚持各税统查的工作思路,对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一并征缴入库。税款征收时段为纳税人开业至实际检查日期,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依法追溯,达到移交标准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2.治理方式。(1)市税务部门运用加油站涉税管理云平台数据,按月开展适时传输数据与企业申报数据比对,要求企业依法依规缴纳应纳税款;(2)市税务部门按月核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是否分月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凡未按规定报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税控加油机使用情况的检查,按季度向市税务部门传送加油机销售有关信息,对不通过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的,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4)对采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量的,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季将加油站行业土地使用、耕地占用等详细情况传至市税务部门。

3.部门协作。(1)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加油机销售数量等数据传至市税务局。(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加油站行业土地使用、占用等数据传至市税务部门。(3)市治税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市治税办的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及时向市税务部门传送其他与加油站行业治理相关的各类数据和信息,配合市税务部门做好加油站行业税收治理工作。

4.责任分工。成立加油站行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组,副市长唐巍巍任组长,市税务局副局长李宏民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金融机构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三)重点企业、税收异常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砂石业税收治理。

1.治理重点。(1)重点企业:筛选部分年销售收入在20亿元以上的纳税大户开展税务稽查。(2)税收异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主附表比对预警异常;纳税申报表栏次填报异常;企业购销比例失衡;一般纳税人税负偏低;主要砂石生产企业税源监控措施不完善,开采量、销售量、货物流向、发票使用等涉税信息不全,存在少计收入漏交税费情况;其他砂石业纳税人漏交税费。(3)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市产业集聚区内的欠税企业,以及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其他应缴未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对已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重点检查其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是否真实,应缴税费是否足额缴纳;对尚未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全面查实占地情况,依法计算和补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已发生纳税义务,但尚未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减征、免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土地、耕地用途的纳税人;其他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2.治理方式。(1)重点企业:市税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筛选重点企业的货物库存进行实地盘点,开展涉税事项核查,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推送发现的税收风险管理疑点,配合上级税务稽查部门做好税务稽查相关工作,及时向市治税办反馈稽查进展及结果。(2)税收异常企业:市税务部门根据系统监控信息,每月生成预警纳税人清册,上报市治税办,并分户调查核实,对存在问题的,推送至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砂石经营纳税人,由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税务部门配合,通过完善监控手段、严格信息采集、加强部门合作、严查治税违纪行为、优化纳税服务等方式开展治理。(3)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对已确定具体欠税税额的纳税人,由市税务部门牵头,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司法部门、相关乡镇(街道)配合,采取以下方法实施:开展税收约谈。由市税务部门、相关乡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约谈小组,对欠税纳税人逐户约谈,下达文书督促依法缴纳。查询银行帐户。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市税务部门,依法查询欠税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及资金往来情况,对有账户余额的欠税纳税人,依法强制扣缴。进行欠税公告。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市税务部门提供的欠税纳税人名册,在广播、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开展联合惩戒。将恶意欠税纳税人列入税收“黑名单”,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使其在社会信用的各方面受到严格限制。依法移交案源。积极宣传税收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严重恶意欠税企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维护税法刚性。优化服务助力清欠。市政府返还应奖励或返还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税务部门协同银行机构探索试行“助贷清欠”模式,通过召开“税企银”三方“助贷清欠”协调会,为欠税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多策并举解决税收问题。

3.部门协作。(1)税收异常企业:市税务部门及时合理确定需要采集涉税信息的单位名单并报至市治税办,市治税办根据各单位职责分工,将相关信息传至市治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整治。对砂石业纳税人,市税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配合,于每月10日前采集主要生产企业的开采量、销售量、价格、用电、运费、货物流向等信息。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纳税人名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部门负责提供采矿、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期或到期申请延续的纳税人名单,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无营业执照的砂石经营户名单,市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用电纳税人名单。市税务部门依据上述信息,强化行业税源管理,核实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对漏交税费的依法处理。市纪委监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对砂石业“治超治限治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维护良好的治理秩序。(2)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市治税办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市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治理工作。各乡镇(街道)配合有关部门,将土地征用及使用、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等情况传至所属税务分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治税良好氛围。

4.责任分工。成立重点企业、税收异常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砂石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组,刘海亮任组长,顾东辉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融媒体中心、各金融机构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四)教育、医疗、建筑施工行业税收治理。

1.治理重点。(1)教育、医疗行业应纳未纳和纳税申报不实的单位和个人。(2)外来从事建筑施工业务未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对已纳入税收管理的,采集外部信息,核查申报各项税费的真实性。

2.治理方式。(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税务部门参与,对辖区内教育、医疗等营利性机构进行详细排查、登记造册,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以约谈、协商等方式,引导其在我市缴纳相关税费。(2)市税务部门加强税费申报管理和减免税管理,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3)市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将市卫健、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商务、发改等部门传送的信息与征管系统信息比对,筛选漏征漏管户,限期要求相关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3.部门协作。(1)市教育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教育机构信息传至市税务部门。(2)市卫健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传至市税务部门,并在发生变更、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次月10日前,将有关证明文件等信息传至市税务部门;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改变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不符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条件或发生承包承租经营行为的,及时处理并向市税务部门传送相关信息。(3)市发改、商务、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要及时向市税务部门传送本部门审批和掌握的重大工程施工项目有关信息。

4.责任分工。成立教育、医疗、建筑施工行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组,副市长车昱茜任组长,市税务局副局长郭世良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金融机构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市治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电子屏幕等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宣传减税降费政策、税收法律法规及综合治税重要意义等内容,在全市营造依法纳税光荣、偷逃税款可耻的浓厚氛围。

)重点核查。围绕屡次约谈拒不纳税、重点纳税企业、重点异常企业和信访举报线索等开展税收重点核查。市税务局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监督,认真核查举报线索,依法打击偷逃税款行为。对应缴不缴和严重偷逃抗骗等顶风违纪的纳税人,市公安、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及时介入、侦查取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严厉打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税收联合惩戒措施。

)建章立制。市治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思路,总结经验,建立完善税收控管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税收综治环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机制。市治税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治税组织体系,推动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有效开展。市治税办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综合治税专题工作会议,通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综合治税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配合市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市司法部门要及时介入,坚决打击各类偷逃税行为。市财政部门要将综合治税经费和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在充分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综合治税大数据“云平台”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数据采集、交换、共享。市治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明确至少2名综合治税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涉税信息采集、报送、反馈等工作。市治税办要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各部门职能,明确各相关单位应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详细内容、格式标准、传递时限、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逐步建立涉税信息综合资料数据库,完善信息共享及分析报告制度,有效解决涉税信息传递不畅、企业信息失真的问题,加强对综合治税信息员的培训,保证涉税信息质量;建立通报制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方式,及时通报综合治税政策措施、目标任务、工作动态、涉税信息采集传输利用等内容。

(三)加强督查问效,建立奖惩机制。市纪委监委牵头,市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等部门参与,成立督查组,持续开展督查问效。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机制,对协税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力、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报送涉税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税收严重流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同志的党政纪或法律责任,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相应扣减单位经费;对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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