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舞政〔2026〕2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1-06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体裁分类 | 决定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舞政〔2026〕2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公布,第226号修订)规定和有关要求,市政府对2025年3月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25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
一、《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期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舞政〔2015〕4号)等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舞政〔2014〕14号)等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决定对《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舞政〔2013〕6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清理结果,做好相关配套文件的清理和衔接工作。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动态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执行单位应当密切关注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对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向市政府报告;对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标注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2026年1月5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2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期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舞政〔2015〕4号 |
2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舞政〔2015〕16号 |
3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舞政〔2017〕12号 |
4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舞政〔2017〕34号 |
5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舞政办〔2018〕22号 |
6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 舞政办〔2018〕41号 |
7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 舞政〔2018〕35号 |
8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 舞政办〔2020〕3号 |
9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设立漯舞线舞钢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 〔2021〕5号 |
10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舞政办〔2021〕2号 |
11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 舞政办〔2021〕3号 |
12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舞政办〔2021〕6号 |
13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舞政办〔2021〕12号 |
14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县级返乡下乡创业优秀园区评审认定奖励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 | 舞政办〔2021〕14号 |
15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舞政办〔2022〕12号 |
16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舞政〔2022〕19号 |
17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舞政〔2022〕21号 |
18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舞钢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 舞政办〔2023〕21号 |
19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的 通知 | 舞政办〔2023〕18号 |
20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舞政办〔2024〕10号 |
21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 舞政办〔2024〕11号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 〔2024〕4号 |
附件2
市政府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8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 | 舞政〔2014〕14号 |
2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供应力度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 舞政〔2015〕6号 |
3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 舞政〔2015〕37号 |
4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 舞政〔2016〕45号 |
5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 舞政〔2016〕49号 |
6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舞政办〔2017〕37号 |
7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舞钢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 舞政办〔2018〕18号 |
8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舞政办〔2018〕42号 |
9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舞政办〔2020〕5号 |
10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舞政办〔2020〕18号 |
11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2021〕3号 |
12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 〔2021〕4号 |
13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 舞政办〔2021〕7号 |
14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 〔2022〕1号 |
15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吸引域外人员来舞安居创业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金融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舞政办〔2022〕20号 |
16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 〔2023〕1号 |
17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2024〕2号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有关工作的通告 | 〔2024〕5号 |
附件3
市政府决定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订内容 |
1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舞政〔2013〕 6号 | 1.第一部分规划要求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要将社区配套管理用房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规划,与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统筹推进。 2.第三部分建设要求第(二)款建设规模在1000户(含1000户)以上、单独组团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开发前必须按照不低于20平方米每百户的标准,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无偿提供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协议。建设规模在1000户以下(含零散开发的住宅及单位自建住宅),开发单位(商)开发前也必须按照不低于20平方米每百户的标准,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无偿提供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协议,或者按照不低于20平方米每百户的标准缴纳按标准折算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建设费。 修改为:新建居民小区建设规模在1000户(含1000户)以上、单独组团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开发前必须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每百户的标准,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无偿提供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协议。 3.第四部分部门职责第(三)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居住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告中,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社区居委会用房面积及配套标准。 4.第四部分部门职责第(四)款删除。 5.第四部分部门职责第(六)款“房管局”修改为“市房产事务中心”。 |
2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 舞政办〔2014〕54号 | 1.第五条修改为: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农村幸福院,达到正常运营条件且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建设规模可给予3—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娱乐型的农村幸福院补贴3万元,综合型的农村幸福院补贴5万元)。 2.第六条修改为:对已建成且运营良好的幸福院,每年根据其运营情况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3.第八条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