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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实验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或管理人,是指本单位编制内人员,合同聘用人员。

第3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的管理机制。各处室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2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5条 后勤处、财务室共同负责固定资产统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管理人、使用人向处室领导负责,各处室负责人对单位负责。

第6条 学校后勤处主要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的统筹管理和实物账卡的管理。后勤处的具体管理职责是:

(1)健全和完善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固定资产相关信息,随时反应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负责制作固定资产卡片,确保一物一卡,卡物相符;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及教育局的要求按时上报相关数据;

(2)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调拨、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手续;

(3)负责监督和监察各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4)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损、报废、赔偿等业务进行初步审核及具体的办理工作;

(5)与财务室共同组织好固定资产的盘点及盘盈、盘亏的处理工作;

(6)负责牵头处理固定资产保险理赔事宜;

(7)负责对各处室资产管理员的统一管理与培训工作。

第7条 财务室主要负责固定资产价的值管理,具体管理职责是:

(1)负责审核固定资产年度核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管;

(2)负责审核固定资产的价值凭证、验收、入库凭证,负责监督各处室采购的设备、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或固定资产增值;

(3)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包括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核算,核算修购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每年与后勤处对账,确保价值与实物账相统一;

(4)配合后勤处监督和检查各处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与后勤处共同组织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并对盘盈、盘亏情况进行处理;

(6)对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负责统一管理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第3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及评价

第八条  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之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按照规定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单位直管公房、仓储用房、房屋附属设施(包括门、门禁系统、围墙、采暖设施、供水系统、停车设施等)。

(2)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包括广场扩声工程、电视设备、视频设备、音频设备等)。

(3)专用设备:包括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型、字画、古玩等。

(5)图书,档案:包括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费附加费等入账。

(2)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6)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日常维修、保养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均不列入固定资产计价范围,不能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十一条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事宜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上报后勤处,经审核后,由财务室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4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最新《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规定配置。

(2)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3)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4)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配置固定资产,应履行下列程序:

后勤处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能够自行调剂的按照需求予以调配,不能调剂的纳入单位预算,报主管领导审批、领导班子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局、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批。

第5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各处室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价值评估、产权登记、报表分析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1)学校按照教育局及财政批复的年度预算计划,依据审核程序和权限,下达资产采购单,按相应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为列入年度计划的资产购置,除按程序报批外,必须经班子会研究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及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购入、调入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后勤处组织验收入库。验收参与人员由财务室、后勤处及使用处室资产管理员组成,对固定资产规格、型号、是否能进行使用进行验收,如出现验收不合格情况,应联系供应商。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人员在供应商提供的随货单上签字。后勤处复印留存并及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后勤处根据购置资产发票、采购单和入库单、验收单等相关单据办理报销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录入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条  已入库存放的固定资产,后勤处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按程序经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领用和调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处室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后勤处及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维修。使用处室填写维修申请单,由后勤处具体实施维修工作。涉及到费用支出的,由后勤处按相关要求走支出程。

第二十三条  人员调动、处室之间岗位变动、退休、辞退、辞职等情况,本人及其所在处室要及时清理,收回使用及负责保管的固定资产,并向后勤处和财务室备案。

第6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1)由使用处室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后勤处、财务科室审核鉴定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至后勤处,后勤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经班子会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

(2)本单位收到资产处置批复后,需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同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以下情况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班子会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1、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

2、单位除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以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系统内调拨)。

第二十七条 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符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处室查明原因,向后勤处提交书面报告,后勤处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和批准,任何处室及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7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