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8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根据《舞钢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每年11月15至次年3月15日。因气候异常需要变更供暖时间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告知供热单位。
供热公司拟定收费时间为每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供热期为每年11月15至次年3月15日,暖气费收费采取预收款方式,按年收取。
根据《舞钢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每年11月15至次年3月15日。因气候异常需要变更供暖时间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告知供热单位。
供热公司拟定收费时间为每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供热期为每年11月15至次年3月15日,暖气费收费采取预收款方式,按年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