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智能问答 繁體版
本网站已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公开领域 - 广播电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1 来源: 浏览次数:

广电办发〔2023〕334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广电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反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发展情况,依据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广电总局重新修订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25号),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广播电视统计工作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先后作出统计核算改革、完善统计体制、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等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推动统计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是广播电视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性、系统性工作。《制度》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完善了网络视听相关统计指标,增加了应急广播、公共服务等统计内容,反映了行业发展的新变化、新情况。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制度》落地实施,推动广播电视统计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抓好统计调查制度落地实施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健全机制、强化监督,认真学习《制度》,抓好培训和组织实施,确保基层统计人员准确掌握统计指标和统计内容,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加大宣传普及,进一步提升各地广电机构、各类企业、新媒体机构等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的责任意识,督促相关单位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信息资料。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精神,坚决杜绝数据作假、信息造假。

三、提升广播电视统计服务能力

统计工作以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治理为首要职责。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围绕“巩固提升传统广播电视、开拓创新推进媒体融合、整合聚合形成发展合力”三大工作方向,从统计数据中分析广电行业发展趋势,深入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做好统计数据“深加工”,将来之不易的统计数据充分利用起来,做好数据分析和研判,敏锐把握行业发展新特点、新变化、新情况,为加强行业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广电总局规划财务司联系,电话:010—86092181、86093843。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