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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WG001-0201-2014-00009 发布日期 2015-01-18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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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8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2014〕21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舞钢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舞钢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四年八月六日    

舞钢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护舞钢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舞钢市境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理处置行为。饮用水进入城镇供水厂后造成的供水事件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1.4工作原则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属地为主,就近应急”的原则开展工作。
    1.5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污染事故分级为特别重大污染事故(I级)、重大污染事故(II级)、较大污染事故(III级)和一般污染事故(IV级)四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5.1特别重大污染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1)因突发污染事故,造成主要水源地供水中断,影响居民生活,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因突发污染事故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100人以上中毒。
    1.5.2重大污染事故(II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重大污染事故:
    (1)因突发污染事故,部分水厂供水中断,大面积供水受到影响,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因突发污染事故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
    1.5.3较大污染事故(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较大污染事故:
   (1)因突发污染事故,造成暂时性停水,影响部分居民生活,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因突发污染事故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
    1.5.4一般污染事故(IV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一般污染事故:
   (1)因突发污染事故,对饮用水造成威胁,未造成停水,影响轻微,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2)因突发污染事故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下中毒。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机构为舞钢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同时成立舞钢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组、应急工作组、环境应急专家组。各工作组组成与职责分述如下:
    2.1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组 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市长
    成 员:安监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掌握有关事态变化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应急方案、措施,并确定其他重要事项。
    2.组织、协调突发污染事故的排险、减害、救助工作。负责市际之间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3.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2.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市安监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石漫滩水库管理局、田岗水库管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和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学习宣传国家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汇集、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救援情况,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指示与部署。
    2.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以及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
    4.组织有关方面负责事件处理后,对事件的分析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嘉奖。
    5.制定各种减少或缓解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危害的措施,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
    6.建立健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指导和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2.3现场应急指挥组组成及其职责
    现场指挥: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市长
    成 员:市环保局、安监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消防大队及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
    2.通知环境监测站或卫生部门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应急工作组下设应急监测小组、应急处置小组、应急救治小组,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应急监测小组
    发生一般性污染事件后,由现场应急指挥组通知环境监测部门与事件下游相关水厂,监测部门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发生生物病原菌污染水源事件后,由现场应急指挥组通知市卫生局相关的监测部门与事件下游相关水厂,监测部门启动应急监测预案;饮用水水源地发生鱼类中毒现象时,由市农业局组织人员进行跟踪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
监测小组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指挥组。
    2.应急处置小组
    应急处置小组由市环保局或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组长负责现场协调沟通工作,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措施,向现场应急指挥组报告现场情况。成员由市环保局、安监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消防大队有关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
    (1)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处理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恢复环境质量,对生态环境破坏及时修复;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工作;跟踪污染动态,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2)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组织对事件现场处理处置。负责消防灭火以及抢险处置工作。
    (3)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对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
    (4)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5)负责事件下游相关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3.应急救治小组
    应急救治小组由市生局指定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疾控中心与各医疗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担任成员。
应急救治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污染受害人群的现场救治与合理安排污染受害人群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开展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2.5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
    环境应急专家组由环保、卫生、安全、住建、供水、农业等有关专家组成,建立咨询专家库,由现场应急指挥组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人员, 成立环境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
    1.指导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根据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性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评估,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指导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理处置。
    6.指导水源地水体污染程度的事后评估工作。
    2.6相关部门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将特大事故在特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安委办公室;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受理社会报警信息,负责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现场警戒;指挥公安消防参与各类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控制和降低污染事故产生的危害,负责特种危化物应急处置分队的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现行违法犯罪。
    市财政局:负责将重大污染事故监测和预警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重病人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检查。
    市环保局: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起用备用的输水渠道,保证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
    市农业局: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协助农业环境污染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有关道路运输秩序的维护。
    市浩晖水务公司、天源水务公司: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要求相关泵站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如加入药水中和、净化污染,加大投氯量和净水剂用量,用活性炭处理过高的有机污染物等。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在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市应急领导小组(指挥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市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及控制、处理排污单位。
    责任部门:是指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管辖和管理责任的部门,具体由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确定。其职责: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现场的处置和调查处理。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预防工作应着眼当前、考虑长远,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监测设施,进一步强化预警监测与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来源预警体系。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对饮用水水源地,市环保、住建、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增强敏感性,建立长效值班制度,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高度关注排污企业污染事件以及车辆、船舶、码头等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的信息,掌握特点、污染特性及是否会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等,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机关。
    2.市浩晖水务公司要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地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备用水源地规划,建立备用水源地,增强饮用水安全保障。
    4.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做好污染风险隐患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饮用水源地周边企业、码头、油库等危险品仓储档案和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危险品码头分布名单,并确保风险隐患清单的及时更新和定期检查。
    5.市环保局严格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内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污染源的监察力度,必要时实施在线监控;市环境监测站日常监测过程中要加强城区水源地上游断面监测频次,提高监测水平,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和自动监测,保证水质风险预报的准确性和前瞻性,为合理、有效的开展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时间保障。
    6.市交通运输局按管辖范围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负责设置公路防撞栏,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
    7.市卫生局严格做好水厂取水口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对水源水质污染进行预警。
    3.2预警发布或解除程序
    按照污染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污染事件和预警分四级。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现场应急指挥组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一般环境事   件,由市应急办发布预警信息;较大环境事件,由市应急办报平顶山市政府应急办发布预警信息;重大及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由省政府应急办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高、降低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住户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现场应急指挥组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4.通知自来水厂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5.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做好备用水源地启动工作准备。
    6.指挥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若事件等级达到IV级,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确认后,部分启动应急预案,提前调配各种物资,进行人力部署,严防事态进一步恶化。若事件等级达到III级以上(含III级),则全面启动应急预案。
    4.2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单位和负责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污染事件或接到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电话8208012,通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亦可立即拨打110,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再由公安部门通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同时予以核实。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通知现场应急指挥组。现场应急指挥组申请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应急工作组必须在1个小时之内出发到现场开展工作。
应急工作小组组长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现场应急指挥组,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原因、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对严重水源污染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级机关(市、省环境保护厅、市、省卫生厅)总值班室报告,同时必要时在2小时内通知下游地区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小受害范围。
    4.3应急处置程序
    1.快速出击
    接到事件报告后,由现场应急指挥组指令各应急工作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测、防护、医疗、救援、交通等设备,在最短时间内(不得超过1小时)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现场控制
    各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应根据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组的指挥下参与现场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3.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处理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1)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伤病员,如有必要进行隔离;
    (2)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3)根据污染来源的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意见,确定污染种类。
    (4)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包括污染源调查、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照相、摄像、录音,做好监督文书有关记录。
    (5)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应包括:该事件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该事件的原因、经过、性质等。向现场应急指挥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大小,现场应急指挥组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4.污染处置
    (1)相关乡镇政府、办事处、市住建局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督促供水企业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
    (2)市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公安交警部门迅速处置事件车辆,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况,并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储工作,防止污染进一步蔓延。公安消防部门迅速处置因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引发的火灾,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3)市环保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控制污染排放,如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排污;其次对水质安全进行应急治理,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可针对性地采取人工投药或人工治理的方法减少危害的程度和范围。
    (4)城市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开关相应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从上游或备用水源地紧急调用水源,改路供水,可暂时关停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用水要求;对技术可控制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5)应急监测小组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同时注意观察水生动植物和农作物死亡情况。
    5.污染警戒区域划定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工作组向现场应急指挥组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现场应急指挥组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后发布警报决定。
    6.污染跟踪
    应急工作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现场应急指挥组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7.调查取证
    应急工作组需协同公安、环保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4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民发布关于水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源地的影响通告或公告。在水污染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将水污染的来源、污染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污染的持续时间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关于水污染事件的信息。
    4.5应急终止程序
    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状况满足下列条件,即可终止应急程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IV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现场应急指挥组决定终止;III级以上(含III级)事件由启动预案的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处置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乡镇应当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和相应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工作。
    3.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事件现场各应急工作组的事件调查报告,对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引发的结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报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发生特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有关情况。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件处置调查组,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由市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
    6.2财力保障
    市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抢险救援和污染处置费用由事件责任单位负责,事发乡镇、办事处可先行代为支付,在处置工作结束后与事件责任单位结算。
    6.3装备保障
    加强对重金属、石油类、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6.4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确保通讯畅通,市环保局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 物资迅速到位。
    6.5医疗卫生保障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中出现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路上运输工具由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调配,水上运输船只由属地政府与海事部门负责征调,公安部门负责保障道路畅通。
    6.7人员安全保障
    1.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灌装水。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6.8治安保障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6.9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决策水平。建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数据库,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结合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2宣教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08012。
    8.附则
    8.1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件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8.2应急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制订、修订、更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8.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