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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人民政府党组向市委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2019〕8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舞钢市人民政府党组

向市委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五项制度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舞钢市人民政府党组向市委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舞钢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舞钢市人民政府向市政协及其常委会通报工作制度》《舞钢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舞钢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0日    

 

 

舞钢市人民政府党组

向市委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府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行政能力,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舞钢市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舞钢市委常委会会议事决策规则》《舞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市委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党为公、执政

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结合我市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

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三条  向市委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党中央、省委、平顶山市委及舞钢市委明确指示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上级重要巡视督察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市委及其常委会审定的事项;全市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涉及全市性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支出、重点工程;土地规划调整,含1亩以上的土地出让;政府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市委及其常委会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党组报告的事项;市政府系统需要向市委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党组根据市委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定期和不定期向市委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每年至少1次向市委报告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每年至少1次向市委报告市政府全面工作;临时报告上级党委和市委指示和部署的某项重要工作执行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主动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及其常委会请示或报告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签字,向市委及其常委会报告。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市直单位上报市委及其常委会的请示、报告,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撰写并签字,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市长同意后,向市委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舞钢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舞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舞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定期和不定期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原则上至少每半年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由市长在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政府工作情况。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应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三条  市政府制定的决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市政府决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时,依照法定程序(或法律规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四条  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全市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全市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政府机构调整和行政区划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重大政策制定与修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事变动和调整;资源开发和利用及相关政策制定修改;涉及全市性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支出、重点工程;土地规划调整,含1亩以上的土地出让;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平顶山市委和市政府及舞钢市委决定或者指示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专题报告的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民生问题;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市政府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内容确定报告人。属于专项的工作报告,可以委托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属于综合性的工作报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工作报告,由市政府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报告。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的议题,报告稿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议题,报告稿须经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凡属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报告的议题,报告稿须经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六条  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需办理落实的事项等,市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工作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组织的现场观摩、考察调研等重大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工作委员会人员及人大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市直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责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督促市政府各部门及市直单位做好议题申报、材料撰写、贯彻落实等工作,保证市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全面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舞钢市人民政府向市政协及其常委会

通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改进政府工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听取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舞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市政协的工作安排定期和不定期向市政协及其常委会通报工作。原则上至少每半年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向市政协及其常委会通报1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由市长向市政协及其常委会通报政府工作情况。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应主动向市政协及其常委会书面通报。

第三条  市政府制定的决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时,应及时向市政协及其常委会通报。

第四条  向市政协及其常委会通报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全市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安排和执行情况;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平顶山市委和市政府及舞钢市委明确指示或者规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涉及全市性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支出、重点工程;土地规划调整,含1亩以上的土地出让;市政府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报告或说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民生及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市政协及其常委会认为需要市政府通报的其他事项;市政府认为需要向市政协及其常委会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向市政协全体会议通报的议题,通报稿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向市政协常委会会议通报的议题,通报稿须经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凡属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第六条  市政府向市政协通报工作,严格按照通报内容确定报告人。属于专项工作的通报,可以委托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属于综合性的工作通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通报;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工作通报,由市政府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通报。

第七条  对市政协常委会提交的建议案,市政府应认真办理落实;对市政协提交的委员提案,市政府应及时分解任务,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时答复。对政协调研报告、视察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对意见建议的办理、采纳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第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组织的现场观摩、考察调研等重大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政协委员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舞钢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先进经验、工作动态、目标任务、反馈意见能够及时准确上报和对外宣传发布,确保市政府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中跟踪、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一般应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各副市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机关报告,并通报市政协。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

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平顶山市委和市政府及舞钢市委重大决策过程中的重要工作汇报。

2.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设定、工作要点、工作举措、工作部署及阶段目标设定以及完成情况。

3.涉及全市性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支出、重点工程;土地规划调整,含1亩以上的土地出让。

4.向上级行业部门或上级党委政府汇报的工作汇报、计划安排、创建任务等。

5.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涉及我市的经济数据、重要政策落实、重要工作推进情况等。

6.其他需向上级报送的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涉及责任追究的事项。

(三)重要活动。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市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拟以市政府名义举办或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报告要求

(一)各类突发事件按应急管理规定的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

(二)贯彻中央、省、平顶山市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要求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市长报告,涉及某一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三)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党委政府或行业部门报送的工作汇报、计划等,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市长审阅、签字,加盖市政府公章后报送。

(四)重要接待活动严格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程序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项按已有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间报告。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内容的原则性、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凡需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或上报的重大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或上报,严禁“先斩后奏”、口头请示;若违反以上报告规定程序造成工作被动的,市政府将严肃处理,视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舞钢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政令畅通,促进工作开展,根据《舞钢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除会议未提出具体办理要求的事项外,应全部列入督查督办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督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督办;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督办;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梳理,建立台账,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示后,移交市督查局进行专项督办。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主要采取电话询问、书面催办、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按照交办、催办、报告、反馈、办结的程序进行。

(一)交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召开之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梳理归类,一事一项提出督办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后进行编号登记,列入督办台账,逐项销号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办事项移交具体承办单位办理或移交市督查局进行专项督办。交办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

(二)催办。交办通知发出后,市政府办公室各分管副主任和办公室综合一科、二科要按照督办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询问的方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交办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交办事项,要联合市督查局等单位组成督查组或直接派人进行现场催办。

(三)报告。承办单位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按规定时限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督查局报告督办事项办理结果。办结报告要全面、详实、准确、客观地反映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办结报告必须加盖承办部门及协办单位公章,或经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反馈。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实行“一会一汇总”反馈制度。按督办工作分工,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二科汇总办理情况,重大事项由市督查局汇总办理情况,及时呈报市政府领导审阅。

(五)办结。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反馈报告,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或圈阅、签阅,表示事项办结;领导批示中有继续办理意见的,则为“继续催办”事项。对已办结的督办事项,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亲自督促办理,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交办事项按照会议要求限时办结。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督查局每季度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办理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报告不及时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市督查局将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