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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WG001-0202-2020-00004 发布日期 2020-03-26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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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区调整的方案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办〔2020〕3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划定调整。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调整原则

1.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优先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国家级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0.《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1.《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2.《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取消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豫政文〔2019〕162号);

1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四、调整后禁养区范围《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舞政办〔2016〕63号)和《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舞钢市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分的通知》(舞政办〔2018〕36号)文件中规定的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经调整后,不再设定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的禁养区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田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库区高程87.0米以下的水域。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漫滩水库:水库正常水位线107米以下铁山水厂取水口外围500米的区域,及两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至分水岭的区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张庄水厂取水口外围500米的区域及两侧200米的区域,入库河流曹八沟河上游1000米河道内及两侧50米的区域。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油坊山水库:水库正常水位线177.5米以下及以上200米的区域。

(4)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袁门水库:水库正常水位线162.4米以下及以上200米的区域。2.城市建成区及乡镇建成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经批准的产业园区和市产业集聚区区域。

4.二郎山、灯台架、祥龙谷等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敏感区域。

5.道路两侧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五、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实施,同时废止《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舞政办〔2016〕63号)和《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舞钢市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分的通知》(舞政办〔2018〕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