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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舞政办〔2026〕1号 索引号 00wgs-00000-2026-00001 发布日期 2026-05-2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文号舞政办〔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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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22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长效机制的

通    知


 舞政办〔2026〕1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长效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4月3日        

 

 

舞钢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质效,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5〕139号)要求,现制定我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长效机制如下:

第一条  工作机制。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市政府统筹、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抓总、乡镇(街道)主责、村集体落实、保险保障、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政府负责政策制定、资金统筹与考核评价等。市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监督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等职责。灌溉机井、泵站(提灌站)、配电、水电双计量设备等农田水利设施验收合格、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后续管护职责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行政村集体具体负责。保险公司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部门建设的农田机井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保险服务涵盖水泵及其配套设施、地埋线、扬程管、井房、配电系统等核心配件更换、维修成本和人工费用等。

第二条  管护模式。采取“保险+村党支部书记+管护员”的管护模式。各乡镇(街道)统筹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责组织村党支部书记落实管护责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整合保险公司、村集体、种粮大户、合作社等力量,逐井逐设施明确管护责任人,形成“日常巡查有人管、设施故障有人修”的管护模式。

第三条  管护员选聘。各村党支部书记牵头组织管护员选聘工作。各村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按照“公开、择优”原则,聘用责任心强、具备基本农田设施常识的人员担任村级管护员,明确管护区域、内容、期限及职责,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管护责任书,负责分散农户共同使用设施的运行管护。对由经营主体独立使用或主要使用的设施,由村集体与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书及管护协议应当及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四条  管护范围。包括灌溉机井、泵站(提灌站)、水泵、井台、井房、输配电计量设施、管道、桥、涵、闸、渠道、排水沟、出水口等农田水利设施。

第五条  管护标准。(一)灌排系统: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等正常使用且无安全隐患。(二)输配电工程:确保输电线路等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三)标志标牌:确保标志标牌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四)管道、桥、涵、闸、渠道、排水沟、出水口无损坏,正常发挥效用。

第六条  日常巡查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日常管护与应急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对村级管护队伍的指导监管职责,定期检查各村日常巡查记录和维修台账,建立健全监管台账。村级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灌溉季节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非灌溉季节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至少启动试运行一次,确保设施随时可用。巡查内容包括设施完整性、运行状态、安全状况等,巡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管护员管理制度。建立以工作实绩为导向的管护员考核机制。对管护到位、设施完好率高、群众满意度高的管护员,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对履职不到位、造成设施丢失损坏或故障频发的,按管护协议约定扣减管护费用,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八条  报修流程。管护员日常巡查中发现设施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在2小时内向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和保险公司同步报告,上传现场照片,并做好报修台账。保险公司接到报修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查勘,一般故障3日内修复,复杂问题7日内解决,重大灾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不影响农业生产。对维修响应迟缓、服务不到位但能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该保险公司进行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群众意见较大、影响农业生产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作,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限制其在三年内参与本市涉农保险项目。

第九条  废弃井及裸井处置。各乡镇(街道)、村集体在日常管护中发现已经坍塌损坏、无维修价值的机井(含群众自建机井),经村“两委”、管护员、群众代表三方确认,并在乡村公示5个工作日后,做报废处置,及时进行填埋或用混凝土等材料封盖(不可移动式封盖),不得使用垃圾等污染物填埋机井。同时,做好裸井封盖(可移动式封盖)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废弃机井和裸井原则上“发现一处、处置一处”,处置情况(含带水印影像资料)应登记造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经费标准。北部平原地区的枣林镇、八台镇、武功乡、铁山街道、矿建街道、红山街道等6个乡镇(街道),管护经费按照250元/眼/年标准执行;南部、西部浅山区的庙街乡、尹集镇、尚店镇、杨庄乡等4个乡镇,按照350元/眼/年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统筹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保险补贴资金等,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池”,多措并举建立健全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管护经费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专户,由乡镇(街道)统筹用于本区域机井管护、维修费用及管护员工资。

基础保险标准为150元/眼/年,各乡镇(街道)综合考虑机井数量、设施状况、使用年限等因素,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具体保费。

省级补贴额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实际保费确定,单眼机井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基础标准的80%(即120元/眼/年)。补贴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拨付至保险承办机构省级分公司,剩余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  管护评价。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评价机制,采取现场勘查与资料查阅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管护工作落实、管护成效、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设施运行状况、完好程度、管护记录、维修台账等。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评价结果,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结合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和管护制度,确保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统筹协调,确保各项管护要求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