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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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舞政复终〔2025〕15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90年7月26日出生;
地址:舞钢市铁山街道百督府2期3栋。
被申请人: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10055024135;
地址:舞钢市支鼓山路与府西路交叉口东北100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舞建〔2025〕83号《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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