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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6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10-13 来源: 浏览次数:

舞公2022107

办理结果:B

对市政协次会议

66号提案的答复

 

王景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清理城市居民社区‘僵尸车’”的提案收悉。

在此提案中,提案人反映:随着私家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小区面临停车难的问题,然而,在停车难的同时,不少背街小巷、小区依然存在数量不少的“僵尸车”,车身遍布灰尘,轮胎干瘪,号牌缺失……城市里的“僵尸车”长期停放、无人维护,一方面占用了紧张的停车资源,一方面成为小区的垃圾源,给城市的形象也造成了负面影响。不少居民也认为,“僵尸车”不仅挤占公共资源、影响城市形象,而且还存在自燃自爆等隐患,是新型城市垃圾。然而,对于“僵尸车”的清理,当前仍存在监管、执法等方面的难点。比如,“僵尸车”定义不明,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很难联系到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与车主沟通困难等问题,导致实践中对这类车的治理存在一定难度。建议:1.规范“僵尸车”的处置流程。公安交警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可与车管所联动,利用车管所提供的车主信息,针对“僵尸车”,可通过先联系车主、公告公函、依法拖离、集中停放、公告处置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并做好全程记录与公正。2.做好足够的空间、经费保障。如在合适的区域,开辟专门的停车场进行集中停放。针对处置过程中的第三方评估、拖车、报废、停车场安全监管等环节,也要预留足够的经费。3.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公告、微信群等形式,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尽量扩大群众知晓率,在全市营造支持“僵尸车”处置的氛围。通过上述建议,尽量解决城市居民社区“僵尸车”处置问题,提高居民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接到此建议后,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委扩大会,研究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并指令交警大队具体负责落实此项工作,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针对委员提出的关于规范清理居民社区“僵尸车”的问题,公安交警部门规范了“道路”范围内“僵尸车”清理流程,首先公安交警部门强化全市主次干道的巡逻管控力度,对发现的长期停放车辆予以清理,清理方法为首先电话通知,能联系到车主的,敦促挪移,不能联系到车主的,统一挪移到涉案停车场,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领取的,按照程序予以报废处理。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僵尸车”举报电话,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情况予以分类处理。

针对委员提出的小区内“僵尸车”的问题,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社区、小区诉求,随时配合“僵尸车”的挪移工作,有关挪移后的处置问题,交由社区或小区处置。

 

 

                         2022年8月19日

 

 



 舞钢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28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