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部门解读】《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 张红跃)
各位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好!《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实施。这是我市规范砂石资源处置、稳定市场供应、防范违规乱象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从八个核心方面为大家全面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从上级要求看,国家和河南省明确提出要规范砂石开采管理、促进砂石行业健康发展,要求对工程建设、矿山生产产生的剩余砂石资源加强监管;从我市实际看,以往非砂石类矿山剥离、工程建设施工产生的剩余砂石,存在处置流程不明确、私自售卖、监管责任不清等问题,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扰乱了砂石市场秩序。为落实上级政策要求、破解本地管理难题,特制定本《办法》,让砂石处置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二、总体思路
坚持 “国有属性、规范处置、权责明晰、公开透明” 原则,以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为目标,明确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处置范围、职责分工、操作流程,通过 “优先自用、余量收归国有、公共资源平台交易” 的模式,实现砂石资源合规处置、高效利用。
三、主要内容
明确处置范围:两类砂石纳入管理 —— 一是非砂石类持证矿山生产中产生的,自用后剩余的剥离物、尾矿等砂石;二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自用后剩余的砂石。需注意:采矿许可证外的伴生矿、共生矿不适用本办法,河道内工程砂石由水利局单独处置。
核心处置原则:剩余砂石一律收归国有,严禁私自售卖、赠予或擅自处置;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职责分工:明确 12 个部门及乡镇的责任,比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砂石量核实、评估、组织交易,市财政局负责收益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打击违法犯罪,各乡镇负责源头管控。
处置流程:非砂石类矿山实行 “循环处置”(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逐年处置),工程建设项目实行 “一次性处置”(项目周期内一次性完成),均需经过 “资源核实→第三方评估→市政府同意→公共资源交易” 四步流程。
规范要求:处置收益上缴财政,实行 “收支两条线”;不得用砂石抵扣工程款;竞得人需缴清价款后方可调运砂石。
四、主要特色
全覆盖无死角:涵盖非砂石类矿山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场景下的砂石处置规则,填补了以往管理空白。
权责划分清晰:按 “谁批准、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 原则,细化各部门、乡镇职责,避免推诿扯皮。
流程公开透明:强制要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从评估到交易全程规范,保障公平公正,防范暗箱操作。
兼顾自用与处置:明确 “优先自用” 原则,矿山砂石优先用于自身修复、填充,工程砂石优先满足本项目使用,余量再处置,避免资源浪费。
五、核心目的
守住国有资产底线,防止非砂石类矿山、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剩余砂石被私自处置,确保国有资源收益不流失;
规范砂石处置秩序,破解 “乱采乱卖” 问题,稳定本地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
明确各主体责任,建立 “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公开处置” 的全链条管理机制,提升砂石管理规范化水平。
六、重要意义
对政府层面: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砂石处置模式,为监管提供明确依据,提升自然资源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对市场层面:通过公开交易保障砂石供应,避免私下交易扰乱市场,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对企业和施工单位:明确合法处置路径,避免因 “不知情” 导致违规,降低经营风险;
对社会层面:防范非法处置、盗采砂石等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舞钢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砂石类持证矿山企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负责砂石处置监管的市、乡(镇)两级相关部门。具体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建筑、矿山治理等工程的建设施工主体,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公安局等监管部门。
八、专业术语名词解释
非砂石类持证矿山砂石:非砂石类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如剥离山体、开采巷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自用后剩余的剥离物、尾矿、废石废渣等。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工程建设中(如开挖山体、场地平整)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产生的,除本项目自用外的剩余砂石。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设立的统一交易场所,用于公开处置国有资产、公共资源,保障交易公平透明。
收支两条线:处置砂石的收益全部上缴财政,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评估、招投标等费用由财政单独审核拨付,两者分开管理。
净矿出让:本《办法》未涉及,相关解释参考此前政策,此处聚焦当前文件核心术语。
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具备专业评估资质,受委托对砂石资源量、价值进行核算评估的独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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