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形,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发布日期: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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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属于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无需当事人另行申请,由办案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