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智慧舞钢 智能问答 繁體版
本网站已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综合政务

全市“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2020-09-21 来源: 浏览次数:

   

   

   

   

   

   

   

  舞建〔2020〕184号

   

   

  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全市“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抽查检查的通知

   

  市人社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房管中心:

  为营造开放包容、重信守诺、务实高效、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舞政〔2020〕2号)文件精神,按照《舞钢市 2020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市住建局联合市人社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房管中心6个单位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联合抽查检查。

  一、检查时间:2020 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二、检查对象:全市22个物业企业经营单位,按照20%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运营情况检查(市房管中心);用人单位社保缴纳监督检查(市人社局);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市人防办);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市气象局);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

  四、实施检查。成立由随机抽取的市房管中心执法人员任组长、其他单位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联合抽查检查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联合抽查检查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记录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并签字确认。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事项;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合格、不合格等。

  六、检查结果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联合抽查检查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或者以公告的形式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附件: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检查人员

  姓名

  单位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市房管中心

   

   

  市人社局

   

   

  市人防办

   

   

  市气象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公安局

   

  检查对象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检查单位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市房管中心

  物业服务企业运营情况检查

   

  市人社局

  用人单位社保缴纳监督检查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

  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市消防救援支队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

   

  处理意见

   

   

   

  备注

   

  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人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