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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wgswgl-00000-2021-00004 关键词 有效性
主题分类 业务管理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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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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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事业管理审批9项

发布日期:2021-01-04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设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机房设施清单及机房管理制度、管理人员;

4、申请人法人资质证明;

5、宾馆、酒店星级证明或发放、建筑部门批准立项意见。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上报(不包括特别程序时间)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决定----发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核

●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编剧授权书;

5、申请机构与主创人员、合作机构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

6、资格证明;

7、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上报(不包括特别程序时间)。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决定---发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核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

2、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日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3、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4、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章程。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上报(不包括特别程序时间)。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决定-----发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审核

●设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和申请表;

2、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3、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4、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证明。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上报(不包括特别程序时间)。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决定----发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设立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申报材料:

1、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复印件;

3、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4、相关广播影视部门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上报(不包括特别程序时间)。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决定-----发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申报材料:

1、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详细内容及申请书;

2、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书;

4、法人资格证明。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上报(不包括特别程序时间)。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决定-----发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上报(不包括特别程序时间)。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决定----发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广播电视站设立申请表;

3、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者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4、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上报(不包括特别程序时间)。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决定-----发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